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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示之刑,並就罰金刑部分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三、沒收 ㈠按犯第14條之罪,其所移轉、變更、掩飾、隱匿、收受、取 得、持有、使用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沒收之,洗錢防制法 第1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查
所示之刑,並就併科罰金部分諭知易服勞 役之折算標準。 三、沒收: ㈠按犯第14條之罪,其所移轉、變更、掩飾、隱匿、收受、取 得、持有、使用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沒收之,洗錢防制法 第1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 四、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 訴狀(須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議 庭。 五、本案經檢察官郭書鳴提起公訴及移送併辦,檢察官黃莉紜到 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所示之 刑,並諭知罰金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又依刑法第41條第1 項規定得易科罰金之罪以所犯最重本刑為「5年以下有期徒 刑以下之刑之罪」者為限,被告所犯幫助洗錢罪,其法定刑 為「7年以下有期徒刑」,不合
所示之 刑,並就併科罰金部分,依刑法第42條第3項前段規定,諭 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四、按犯洗錢防制法第14條之罪,其所移轉、變更、掩飾、隱匿 、收受、取得、持有、使用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沒收之
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附民字第112號 原 告 何旭川 住○○市○○區○○街000巷00號6樓 被 告 鄭啓敏 上列被告因洗錢防制法等案件
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附民字第113號 原 告 林妙蓮 住○○市○○區○○路0段000巷0號14 被 告 鄭啓敏 上列被告因洗錢防制法等案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林鈴淑 法 官 沈婷勻
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附民字第58號 原 告 林筱嵐 被 告 戴志宸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113年度金簡字第81號),經 原告提起請求賠償損害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
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附民字第62號 原 告 許美足 被 告 廖淵源 上列被告因洗錢防制法等案件(113年度金簡字第75號,原案號 :112年度金訴字第828號),經原告提起請求賠償
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附民字第73號 原 告 陳臺生 被 告 陳柏瑋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112年度金訴字第273號), 經原告提起請求賠償損害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
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附民字第74號 原 告 徐德欽 被 告 陳柏瑋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112年度金訴字第273號), 經原告提起請求賠償損害之附帶民事訴訟
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附民字第85號 原 告 郭怡芳 被 告 陳柏瑋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112年度金訴字第273號), 經原告提起請求賠償損害之附帶民事訴訟,因
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易字第542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鄭宏輝 選任辯護人 梁凱富律師 黃鈵淳律師 陳宏兆律師
。 本案經檢察官蔡宜臻提起公訴,檢察官李昕諭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郭哲宏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
與如附表四各編號「主文」欄所示之刑 ,並就併科罰金部分,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另就被告 辛○○部分,衡以其本案犯行之罪性質相同,犯罪時間集中, 考量整體犯罪過程之各罪關係、所侵害法益之同一性、數罪
所示之刑,並就併科罰金部分諭知易服勞役之 折算標準。 三、沒收部分: 按洗錢防制法第18條第1 項固規定「犯第14條之罪,其所移 轉、變更、掩飾、隱匿、收受、取得、持有、使用之財物或 財產上利益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 法 官 廖素琪 法 官 楊惠芬 法 官 江永楨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 法 官 廖素琪 法 官 楊惠芬 法 官 江永楨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 法 官 廖素琪 法 官 楊惠芬 法 官 江永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