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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項所示金額(見本院卷第114頁) ,與前揭規定相符,自應准許。 ㈢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 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略以: ㈠兩造分別於民
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北簡字第1515號 原 告 陳阿免 被 告 孫明菁 呂明月
第1項所示。 三、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 述。 四、經查,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與所述相符之YouBe 予備金信用貸款申請書暨約定書、徵授信審核表、現金卡交 易紀錄、帳務
第1項 所示之本金及利息等情,爰依借款契約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 訟等語。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三、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 述。 四、經查,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與所述
第1 項所示之金額及利息,而該債權業經中華銀行轉讓予原告, 爰依信用卡契約、債權讓與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等語。並 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三、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
第 1項所示之金額,嗣馬公禹於111年11月12日死亡,被告為馬 公禹之繼承人,且未辦理拋棄繼承,故被告應於繼承馬公禹 之遺產範圍內負清償責任等語。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 被告未於言詞
所示金額。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2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趙子榮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須以違背法令為理由,於判決送達後20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2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江宗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 告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2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江宗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 告
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北簡字第181號 原 告 A○○ (真實姓名住所詳卷) 法定代理人 溫○○ (A○○之母,真實姓名住所詳卷) 被 告 王宥升
第3項所示金額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2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羅
所示之金額未給付等事實,業據 原告提出與其所述相符之申請及帳務資料等件為證,又被告 對於上開事實,經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而未於言詞辯 論期日到場爭執或提出書狀答辯,本院審酌原告所提證據, 堪信原告
所示金額。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2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趙子榮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須以違背法令為理由,於判決送達後20
所示之金 額未給付等事實,業據原告提出與其所述相符之個人信用貸 款申請書及帳務資料等件為證,又被告對於上開事實,經於 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而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爭執或提 出書狀答辯,本院審酌原告所提
第1項所示之金額及利息,爰依信用卡契約法律關係提 起本件訴訟等語。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三、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 述。 四、經查,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與所述相符之信用卡
第1項所示之金額,爰依信用卡契約法律關 係提起本件訴訟等語。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三、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 述。 四、經查,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信用卡消費帳款債權
第1項所 示之金額,為此依契約法律關係起訴請求等語。並聲明:如 主文第1項所示。 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 三、經查,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信用卡申請書、約定條
所示之金額未給付等事實,業據原告提出與其所述 相符之申請及帳務資料等件為證,又被告對於上開事實,經 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而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爭執或 提出書狀答辯,本院審酌原告所提證據,堪信原告之主張為
第1項所示。 二、被告則以:同意原告之請求等語。 三、經查,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上海銀行信用卡申請 書、信用卡約定條款、消費明細對帳單、應收消費款資料等 件為證,核屬相符,並為被告所不爭執,自堪信原告上開主
第1項所示。 三、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答辯。 四、經查,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與所述相符之信用卡申請 書暨約定條款、持卡人計息查詢、繳款利息減免查詢、客戶 消費明細表、歷史帳單彙總查詢等件為證;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