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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康存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
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勞專調訴字第1號 原 告 林耀章 被 告 鐳射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清華 訴訟代理人 陳建瑜律師 李劭瑩律師
第2項所示。 九、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爰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楊千儀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
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勞簡字第116號 原 告 祝梅香 被 告 東貝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慶輝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勞補字第236號 原 告 李祖源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陳美麗、喬治亜保全物業公司間因請求損害 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訴訟標的之價額 ,由法院核定。核定
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勞訴字第152號 原 告 利貝仁 徐嘉晨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黃仕翰律師 柯晨晧律 顏名
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勞訴字第153號 原 告 孫孝誠 被 告 李家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薪資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百○
。 七、債權人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 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 0元。 八、如債務人未於第一至二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 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
。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34108號 債 權 人 費利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施振邦 非訟代理人 張嘉予律師 非訟代理人 王仁毅律師 非訟代理人 廖晟宇律師 債 務
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34319號 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非訟代理人 盧思廷 債 務 人 林梓芸即林逸葳 一、債務人
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35110號 債 權 人 吳仁傑即無人街影像媒體工作室 債 務 人 智揚覆膜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正雄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
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35642號 債 權 人 王淯涵 債 務 人 富笛企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梁雅惠 人 一、債務人應
。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 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民事第八庭司
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35939號 債 權 人 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上旗 債 務 人 林明正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陸萬
。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 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民事第八庭司
。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 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民事第八庭司
所示之本票 ,經提示未獲清償,為此提出本票一件,聲請裁定准許強制 執行。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 文。 四、如對
。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 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婚字第326號 聲 請 人 甲○○ 相 對 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酌定未成年子女親權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對於兩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