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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示。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1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施錫揮 以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1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鏡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繳 抗告費
第1項所示。 二、被告則以: ㈠被告洪一平:我當時將印章交給爸媽去借錢使用,借款金額 我都不知道,本件借款已經30年了,已罹於時效,且原告的 紀錄不清不楚等語置辯,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㈡被告洪紹程、洪康秀雲
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2年度彰小字第811號 原 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衍茂 訴訟代理人 顏景苡 林俊宏 被 告
第1 、2項所示,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逾此範圍之請求,則屬 無據,應予駁回。 六、本件原告勝訴部分,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訴訟適用簡易 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規定 ,
第 1項所示金額及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逾此部分所為 之請求,則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本件原告勝訴部分,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訴訟適用簡易 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規定
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判決 113年度彰簡字第23號 原 告 王謝素月 王秀鳳 王寵惠 王子瑜 王婕融
所示,逾期未 繳,即裁定駁回本件訴訟。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1 日 彰化簡易
所示,逾期未繳, 即裁定駁回本件訴訟。 三、此外,原告應一併具狀補正:陳明係依據契約何條款對被告 請求(繕本逕寄被告收受,並向本院陳報回執)。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
第1項所示。 二、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 三、得心證之理由: (一)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汽車、機車或其他非依軌道行駛之動力車輛,在使用中加
。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異議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1 日 桃園簡易庭
灣桃園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2年度壢小字第2365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訴訟代理人 徐子傑 被 告 蔣陳妘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
灣桃園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2年度壢小字第2370號 原 告 陳廣翊 被 告 邱冠豪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修車費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月25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第2項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1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張博鈞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第1項 所示,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本件係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爰依民事訴訟法 第389條第1項第3款規定,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並依同法第3 92條第2項規定,依職權宣告被告如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
第1項 所示,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本件係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爰依民事訴訟法 第389條第1項第3款規定,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並依同法第3 92條第2項規定,依職權宣告被告如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
第2項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1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張博鈞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1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紀榮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1 日 竹東簡易庭 法 官 黃世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 告費
。 二、綜上,本件有清算價值之財產共計69,345元,經聲請人提出 相當金額後,由本院作成分配表後予以公告在案,並將該款 項以匯款入帳方式分配予各債權人完畢。故本件清算程序即 可終結,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