輸入公司名稱、姓名、案由或關鍵字,查詢各級法院民事、刑事、行政裁判。目前收錄 130,768 筆,涵蓋 1996-01 ~ 2026-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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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6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哲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6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孟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所示之刑,並諭 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五、適用法條: 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2 項、第454 條、第300 條,修正後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6條第1 項第1 款,刑法第2 條第 1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6 日 刑事第十庭法 官 陳彥宏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
所示,並諭知易科罰 金之折算標準。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 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6 日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6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李世華 法 官 李嘉慧
所示之應執行 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第3項,刑法第53 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3
所示之刑。 ⒍衡酌被告所犯2罪係於密接時、地所犯,各罪間獨立程度有 限,但所侵害者為不同人之財產法益等一切情狀,定如主 文所示應執行刑。 ㈦被告前此未曾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業如前述,其因一
所示之刑。 ⒍衡酌被告所犯2罪係於密接時、地所犯,各罪間獨立程度有 限,但所侵害者為不同人之財產法益等一切情狀,定如主 文所示應執行刑。 ㈦被告前此未曾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業如前述,其因一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6 日 刑事第一庭法 官 謝當颺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 ( 均須按他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6 日 士林簡易庭 法 官 張明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 日內,以書狀敘述理 由,向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6 日 士林簡易庭 法 官 張明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 日內,以書狀敘述理 由,向
所示之刑。 肆、沒收部分: 被告就其誆騙甲 搭車前來臺中提供坐檯服務之詐欺得利犯 行部分,所得之不法利益共3萬5100元,乃其此部分犯行之 犯罪所得,且未扣案,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
所示 之刑,以資懲儆。 四、沒收: ㈠本案被告2人提領詐欺贓款所用之提款卡及其等與詐欺集團成 員聯繫所用之行動電話,均未據扣案,且該等物品乃日常生 活中所常見之物,倘予沒收或追徵,對於沒收制度所欲達成
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 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妨害兵役 治罪條例第6條第1項第4款,刑法第11條前段、第41條第1項 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
第1項所示之刑,並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再就 被告所犯施用毒品二罪,斟酌兩罪間犯罪類型、罪質或目的 相同,併參其所犯前揭各罪之時間、地點關聯性,及矯正受 刑人與預防再犯之必要性等因素,定其應執行如主文第1項
所示之刑,並就罰金刑部分諭知易服勞役 之折算標準。 四、沒收部分: ㈠查本案並無證據足認被告確有因本案犯行而實際獲得犯罪所 得,自無從遽認被告有何實際獲取之犯罪所得,爰不予諭知 沒收。 ㈡按洗錢防制
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2年度交易字第1372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顏姿玫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3 1051號),本院判決如下:
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2年度交易字第1654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洪袖云 陳政源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
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2年度交易字第1861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竫甯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字第4 3796號),本院判決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