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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附民字第2397號 原 告 林聖淳 被 告 湯進冠 上列被告因殺人未遂等案件(本院112年度訴字第1968號),經 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
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附民字第2471號 原 告 蔡允順 被 告 莊秉秝 吳宇宸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 訟,因事件繁
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附民字第2471號 原 告 蔡允順 被 告 莊秉秝 吳宇宸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 訟,因事件繁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6 日 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丁智慧 法 官
所示之刑,並諭 知有期徒刑易科罰金、罰金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第3 項、第454 條第2 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
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 金及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 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42條第3 項,刑法施行法第
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 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 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 訴於本院合議庭
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折算之標準 。 三、沒收之說明: 附表所示私文書,雖均為供被告犯罪所用之物,然咸已交由 員警收受,顯非被告所有,爰均不予宣告沒收。惟該等文件 上方所載偽造之「張志興」署名共3枚,
所示之刑,併 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被告犯竊盜罪所得之安全帽1 頂 ,迄今尚未歸還告訴人,自屬被告之犯罪所得,應依刑法第 38條之1第1項、第3項之規定,就此犯罪所得宣告沒收,併 於一部或全部不能沒
所示之刑 ,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應適用之法條: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 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20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 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 四、如不服本
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交易字第19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廖進福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112年度偵 字第33356號),本院改依通常程序審理
所示之刑。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 段、第310條之2、第454條第2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黃靖珣提起公訴,檢察官甲○○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所示之刑, 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4條 第2項,刑法第284條前段、第62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 ,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
所示之刑, 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㈢查被告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此有法院 前案紀錄表【新版】存卷足佐(見簡字卷第9頁),本院審酌 被告因一時失慮,致觸犯刑章,所為固有不該,然衡酌被告
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以示懲儆。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4條第2項,逕以 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狀,上訴
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及易服勞役之折 算標準。 四、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4條第 2項,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 1項前段、第42條第3項前
所示之刑, 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4條第2項,逕以 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應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 訴狀,
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被告前未曾因故意犯罪而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臺灣 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憑,其因一時失慮,致罹刑章, 犯後已坦承犯行,非無悔意,並與告訴人調解成立,兼衡以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6 日 刑事第二十庭 法 官 江文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6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簡志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