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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項「訴 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新臺幣壹佰元,餘由原告負擔 」,應補充增加「,並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 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事實及理由 一、按小額程序訴訟標的之一部或訴訟費用,裁判有脫漏者,法
第二項「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應補充「,並自本判決確 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事實及理由 一、按小額程序訴訟標的之一部或訴訟費用,裁判有脫漏者,法 院應依聲請或依職權以判決
第二項「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應補充「,並自本判決確 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事實及理由 一、按小額程序訴訟標的之一部或訴訟費用,裁判有脫漏者,法 院應依聲請或依職權以判決
第2項所示。 五、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 2項、第79條。本件訴訟費用額(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 依同法第436條之19第1項確定如主文第2項所示金額,並依
第二項「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應補充「,並自本判決確 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事實及理由 一、按小額程序訴訟標的之一部或訴訟費用,裁判有脫漏者,法 院應依聲請或依職權以判決
第二項「訴 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應補充「,並自本判決確定 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事實及理由 一、按小額程序訴訟標的之一部或訴訟費用,裁判有脫漏者,法 院應依聲請或依職權以判決
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2年度中小字第4710號 原 告 曾雅萍 被 告 盛橙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楷文 訴訟代理人 黃裕雄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本院
第二項「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應補充「,並自本判決確 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事實及理由 一、按小額程序訴訟標的之一部或訴訟費用,裁判有脫漏者,法 院應依聲請或依職權以判決
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2年度中小字第5204號 原 告 泰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松季 訴訟代理人 陳柏廷 吳倚丞 被
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2年度中小字第5207號 原 告 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臺中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鄧文傑 訴訟代理人 洪銘遠 蔡宜謙
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2年度中小字第5211號 原 告 兆豐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梁正德 訴訟代理人 陳茂豐 被 告 李承風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
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中小字第5225號 原 告 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文智 訴訟代理人 賴韋廷 被 告 黃培昌 (現在法務部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1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李立傑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中小字第5325號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訴訟代理人 林建宏 被 告 賴永峰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
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中小字第5326號 原 告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訴訟代理人 陳煜瀅 徐慧萍 被 告 曾政維 上列當事人間給
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中小字第5346號 原 告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明修 訴訟代理人 許上閔 賴啓忠 被 告 謝嘉瑩 上列當事人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1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李立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二十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
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中小字第5383號 原 告 張涓生 被 告 白歆彤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月17日言詞辯論 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56825元
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中小字第5384號 原 告 泰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中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樹鈺 訴訟代理人 陳柏廷 林奕勝 被 告 沈俊男 上列當事
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2年度中小字第5389號 原 告 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中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鄧文傑 訴訟代理人 張莉貞 被 告 陳世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