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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2年度中小字第5391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訴訟代理人 陳威凱 被 告 李依宸 上列當
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2年度中小字第5395號 原 告 旺旺友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自明 訴訟代理人 陳冠雲 凃福仁
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中小字第5422號 原 告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榮崇 訴訟代理人 林揚軒 被 告 賴博恩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於民國
第3項所示金額,並依 同法第91條第3項加計利息。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中小字第5478號 原 告 裕邦信用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載霆 訴訟代理人 劉書瑋 郭書妤 被 告 劉亞欣 上列當事人
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中小字第5488號 原 告 裕邦信用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載霆 訴訟代理人 劉書瑋 郭書妤 被 告 劉玟貞 上列當事人間給
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中小字第5498號 原 告 裕邦信用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載霆 訴訟代理人 劉書瑋 郭書妤 被 告 宋逸文 上列當事人間給
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中小字第5516號 原 告 裕邦信用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載霆 訴訟代理人 劉書瑋 郭書妤 被 告 吳雅雯 上列當事人間給
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中小字第5530號 原 告 裕邦信用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載霆 訴訟代理人 劉書瑋 郭書妤 被 告 林楠楓 上列當事人
所示本息及違約金未 付。被告之被繼承人王賜暖於110年12月23日死亡,被告未 於法定期限內向法院聲請抛棄繼承,爰請求判決如主文所示 。 二、被告則以:原告請求支付違約金部分,請鈞院予以酌減。被 告
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中小字第5594號 原 告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榮崇 訴訟代理人 莊子賢 律師 王一如 被 告 趙主龍 上列當事人
第1項所示之金額及遲延利息,為有 理由,應予准許。 ㈢本件原告勝訴部分係適用小額訴訟程序所為被告敗訴判決, 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0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原 告就該部分陳明聲請宣告假執行,僅係促請法
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中簡字第1480號 原 告 游家棟 潘卉妤 上列2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林大偉 律師 被 告 洪嘉宏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於
第1、2、3項示。逾此範圍之請求 ,即非正當,應予駁回,爰為判決如主文第4項所示。 八、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舉證,核與判 決結果不生影響,爰不逐一論述。 九、假執行宣告:本件係依民事訴訟法第4
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中簡字第2272號 原 告 林宏基 被 告 張語芯 訴訟代理人 林淇羨 律師 複 代理人 羅婉秦 律師㜍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分期退股金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
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中簡字第2691號 原 告 林偉立 訴訟代理人 于謹慈律師(法扶指派) 被 告 徐啓臟 訴訟代理人 葉人瑋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於
第1項所示。 二、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作何聲明 或陳述。 三、本件被告受合法之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 到場,經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之情形,爰依職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1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劉正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 告費新臺幣100
第1項所示。 三、被告答辯略以: 我與原告完全不認識,這五張票當時是我交給林漢嘉,因為 當時林漢嘉說要幫我處理公司的事情,要開五張票說確實是 我委任給林漢嘉,後來我人出國後,林漢嘉就到大陸找我拿 我
第1項所示。 三、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任何聲明或陳 述。 四、得心證之理由: ㈠在票據上簽名者,依票上所載文義負責;票據上之簽名,得 以蓋章代之;發票人應照支票文義擔保支票之支付;執票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