輸入公司名稱、姓名、案由或關鍵字,查詢各級法院民事、刑事、行政裁判。目前收錄 130,768 筆,涵蓋 1996-01 ~ 2026-06
找到 75,239 筆裁判書
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判決 112年度南小字第1227號 原 告 王秀芳 被 告 馮鈺晴 訴訟代理人 葉烜燕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2月2日言詞
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判決 112年度南小字第1489號 原 告 國泰世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萬祥 訴訟代理人 鄭世彬 被 告 趙文祥(TRIEU VAN TUON
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判決 112年度南簡字第1155號 原 告 李佳駿 被 告 鄭育展 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侵權行為 損害賠償,經本院刑事庭以112年度簡附民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1 日 臺南簡易庭法 官 陳谷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1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林雯娟 上列正本證明與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1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李杭倫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
宣示判決。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30,339元,及自民國112 年10月2 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 點845 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 2 年11月2 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 個月以內者,按百分之0
宣示判決。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叁萬陸仟柒佰陸拾叁元,及自民國一百一 十二年九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一點八四 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十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
宣示判決。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4,947元,及自民國113 年1 月23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 元由被告負擔,並應於裁判確定之翌日起 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
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南小補字第66號 原 告 中國信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承斌 訴訟代理人 吳信忠 上列原告與被告里明(MUSLIMIN)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南小補字第69號 原 告 蔡智閔 被 告 鐘昆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迄未繳納裁判費 。核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998元
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南小補字第70號 原 告 沈秉垣 上列原告與被告郭建志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 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8 ,000元,應
所示之顯然錯誤,應 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1 日 臺南簡易庭 法 官 張家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
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南簡補字第76號 原 告 承達交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益利 訴訟代理人 陳柏蒼 上列原告與被告杜清章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1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王金龍 法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1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張世展 法
第 2 項所示。 六、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主張及攻擊或防禦方法並所提 舉證資料,經本院斟酌後,認均不生影響本院所為上開論斷 ,自無再予逐一審論之必要,附此敘明。 七、又因共有物分割、經界或其他性質上類似之事件涉
第二項所示。至於上訴人之請求不應 准許部分,原審為上訴人敗訴之判決,並駁回其假執行之聲 請,經核並無不合,上訴意旨指摘原判決此部分不當,求予 廢棄改判,為無理由,應駁回此部分之上訴。 七、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1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張季芬
參照。 ⑵本件原確定判決係綜合兩造於前訴訟程序中之陳述及證人即 再審被告之母丙○○之證述等全案證據資料,佐以兩造之成長 、文化、習慣各異,原須長久時間之認識、調適,方能建立 共同生活模式,暨兩造婚後實際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