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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重附民字第125號 原 告 李紹平 被 告 陳昱霖 上列被告因涉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
所示 之刑,並就罰金部分諭知如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 ㈥至辯護人具狀主張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規定屬「分 則」性質之減輕事由,被告所涉幫助洗錢罪之法定刑亦因此 發生變更之效果,已
」欄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叁「主文」欄 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其收受之新臺幣伍拾萬柒佰零壹元沒收之。 事 實 一、丁○○可預見他人要求提供金融帳戶收受金錢,並提領現金交 付,與詐欺犯罪有關,竟為求己利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5 日 刑事第十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黃志中
」欄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叁「主文」欄 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其收受之新臺幣伍拾萬柒佰零壹元沒收之。 事 實 一、丙○○可預見他人要求提供金融帳戶收受金錢,並提領現金交 付,與詐欺犯罪有關,竟為求己利
所示之刑,並就罰金刑部分,參酌上開各 情,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至辯護人雖請求給予被告緩 刑宣告等語,經查,被告固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 刑之宣告,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憑,惟本院審
欄所示之刑 。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併科罰金新臺幣伍萬元,罰金如易服勞 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應依附件所示和解 書所載內容支付損害賠償。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參拾參萬壹仟伍佰壹拾伍元沒收,於全 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
所示之 刑,並就罰金刑部分,參酌上開各情,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 標準。 三、沒收: 經查,本案無證據認被告已藉由提供本案A、B帳戶資料而獲 得犯罪所得,被告亦非朋分或收取詐欺款項之詐欺及洗錢犯
所示之刑,並就併科罰金部分,諭知易服勞役之 折算標準,以示處罰。 四、沒收之說明: ㈠本件被告固將本案帳戶交付他人遂行詐欺取財及洗錢之犯行 ,惟依卷內事證,尚無積極證據足認被告有因交付帳戶而取 得任何不
欄所示之刑 。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併科罰金新臺幣伍萬元,罰金如易服勞 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應依附件所示和解 書所載內容支付損害賠償。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參拾參萬壹仟伍佰壹拾伍元沒收,於全 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5 日 刑事第十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黃志中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5 日 刑事第十六庭審判長法 官 黃志中 法 官 時瑋辰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5 日 刑事第十六庭 法 官 時瑋辰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
欄所示之刑,以資懲儆。 四、沒收部分: ㈠供犯罪所用之物暨義務沒收部分: ⒈扣案之「林鴻智」工作證1張,為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偽造 之特種文書,且為被告所有並持以詐騙告訴人所用之物,爰 依刑法第38條第2項規定
」欄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叁「主文」欄 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其收受之新臺幣伍拾萬柒佰零壹元沒收之。 事 實 一、丙○○可預見他人要求提供金融帳戶收受金錢,並提領現金交 付,與詐欺犯罪有關,竟為求己利
所示之刑,並定應執 行刑如主文所示,以資懲儆。 四、沒收部分: 查被告於偵查及本院準備程序時自承:「夏天」要我去提領 錢,領1次他給我2,000元,我領這2次款項共拿到4,000元等 語(見偵緝字第57
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金訴字第653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廖裕成 選任辯護人 鄭思婕律師 賴嘉斌律師 易帥君
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附民字第1694號 原 告 黃沛緹 被 告 賴政希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本院112年度金訴字第1569 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
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附民字第1865號 原 告 王永仕 訴訟代理人 王清煌 被 告 江柏霖 上列被告因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本院112年度金訴字第1498號) ,經原告提起
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附民字第2254號 原 告 李月嬌 被 告 曾柏翰 (現另案在法務部○○○○○○○○○執行中)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