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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載假執行為執行名義,向本院 聲請強制執行,本院遂在系爭強制執行事件中核發執行命令 ,禁止原告處分原告所有環宇公司之股份,同時亦禁止原告 收取對宇寬公司之薪資債權,且系爭中信帳戶遭本院扣押40 0元及
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重家繼訴字第92號 原 告 沈詩芸 訴訟代理人 黃清濱律師 被 告 沈國訓 沈國榮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廖修譽律
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訴字第1056號 原 告 莊聖榆 訴訟代理人 呂秋律師 鄭博晉律師 被 告 黃郁哲 薛元斌
所示之事項 ,逾期未補正,本件即逕駁回原告之訴。 三、依勞動事件法第15條、第22條第1項但書、勞動事件審理細 則第18條第1項第2款、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分別以附表一「請求 總金額」欄所示之金額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六、本判決主文第二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分別以附表三「本院 認定應提繳金額」欄所示之金額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1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李家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他字第56號 被 告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文生 上列被告與原告吳鴻模、李登彥、李金濱、薛忠銳、李錦標、鄭 倉國、黃殿璋、林明漢、羅金益間給付退休金差額事件,
。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1 日 民事第二
。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1 日 民事庭
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1089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荷蘭商聯邦快遞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朱興榮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恩杰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
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107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個人家庭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學海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王香云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
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176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許嘉原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羅暉澔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㈠新臺幣貳仟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
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225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大林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金澄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天佛禪寺 法定代理人 印良
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316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榮崇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魏民雄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
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474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呂霙翊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包博特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柒萬元,及自本支付命令 送達之翌日
。 五、債權人得於本裁定送達後 10 日之不變期間內,具狀附理由 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1 日
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787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莊文政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李慧敏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仟參佰元,及自本支付命令 送達之翌
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2000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北區分署 法定代理人 郭曉蓉 代 理 人 程光儀律師 張義群律師 相
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2131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陳嘉峯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蔡瑞月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 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特此
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2141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陳明澂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陳志佑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 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