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找到 208 筆裁判書提及「依職權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
。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異議裁判費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5 日 民事庭司法
。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5 日 民事
第三項所示,被告應連 帶負擔之訴訟費用1,674元【計算式:3,640元×46÷100≒1,67 4元,小數點以下4捨5入】,原告應負擔之訴訟費用為1,966 元【計算式:3,640元×54÷100≒1,966
… ,雖由國庫暫時墊付,然依法院前揭民事訴訟法第114條第1 項規定,依職權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同屬確定訴訟費用額 之程序,亦應基於同一理由而類推適用同法第91條第3項規 定加計法定遲延利息(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