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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1 日 民事執行
。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1 日 民事執行
。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1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張
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19480號 債 權 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個人家庭分公司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胡學海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
。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1 日 民事執行處 司
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9732號 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代 理 人 盧思廷
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9765號 債 權 人 寰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劉文正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票字第574號 聲 請 人 合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相 對 人 林聖豪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所示之本金及利息未獲清 償,為此提出本票一份,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 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 文。 四、如不服本裁
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繼字第552號 聲 請 人 邱于家 被 繼承人 葉水圓(亡) 上列聲請人因被繼承人葉水圓死亡,向本院陳報遺產清冊事件, 本院裁定如下: 一、聲請人邱于家係被繼承人葉水圓(
。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1 日 民事第一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1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林文慧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
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票字第546號 聲 請 人 張光佑 相 對 人 李子翊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於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七月二十八日簽發之本
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06號 原 告 吳欣哲 上列原告與被告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請求損害賠 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 幣(下同)945,360元,應徵
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43號 原 告 康嘉裕 上列原告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0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或補正不完全即駁回其訴,特此 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裁
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436號 原 告 古秀霞 被 告 桃園市楊梅區農會 法定代理人 鄭美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抵押權不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異議費用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1 日 桃園簡易庭 司法事務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1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吳鴻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 繳
灣雲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450號 債 權 人 雲林縣褒忠鄉農會 法定代理人 張勝聰 債 務 人 吳佩純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166,655元,及自民
灣雲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693號 債 權 人 億豪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念華 債 務 人 劉杉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25,741元,及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