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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0 日 民事第三庭 司法事務官
。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0 日 民事第三庭
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聲字第45號 聲 請 人 宋育峰 宋旻悅 兼法定代理 人 白繐閩 相 對 人 即被上訴人 彰化縣政府
所示誤寫之顯然錯誤,應予更 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異議費用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異議費用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0 日 民事第
。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異議費用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0
。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異議費用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0
所示之誤寫,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0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施錫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
所示內容及有效期間之保護令為適當。 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0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楊鑫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保
所示內容之暫 時保護令為適當,爰裁定如主文。而聲請人聲請家庭暴力防 治法第14條第1項第10款有關相對人應完成處遇計畫之暫時 保護令,則非暫時保護令可核發之內容,應待審理通常保護 令案件後,再為准駁之
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182號 原 告 雲嘉廣播股份有限公司 兼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陳秀美 原 告 靉友之聲調頻廣播股份有限公司 兼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林崑狄
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彰簡字第706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許清界 上列上訴人即原告與被上訴人即被告鄧佳欣等人間請求清償借款 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1月25日本院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
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彰簡字第729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上列上訴人即原告與被上訴人即被告蔡志榮等人間請求撤銷遺產 分割登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0 日 彰化簡易庭 法 官 黃英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 附繕本),並繳納
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彰補字第191號 原 告 柯沛汝 上列原告與被告黃福生等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2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或補正不 完全,即駁回其
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彰補字第196號 原 告 謝淑鈴 被 告 陳祈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起訴未繳納第一審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50,550
,其餘省略。 二、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擴張或 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255 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經查,本件原告起訴時聲明原為: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
,其餘省略。 二、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擴張或 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255 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經查,本件原告起訴時聲明原為: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
,其餘省略。 二、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擴張或 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255 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經查,本件原告起訴時聲明原為: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
灣桃園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2年度壢小字第2191號 原 告 鍾宜娟 訴訟代理人 高秉宏 被 告 謝仁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就本院112年度審金訴字 第1312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