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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0 日 民事庭 法 官 張琬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已於民國113年2月20日下午4時公告。 本裁定不得抗告。
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消債清字第92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李嗣隆 0000000000000000 代 理 人 陳慧錚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清算,本院裁定如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0 日 民事庭 法 官 吳保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表明抗 告理由,並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0 日 民事庭 法 官 吳保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表明抗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0 日 民事庭 法 官 張琬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表明抗 告理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0 日 民事庭 法 官 吳保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表明抗 告理由,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0 日 民事庭 法 官 吳保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表明抗 告理由,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0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謝文嵐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所示。 二、被告方面: ㈠被告陳安德、陳志萍、陳黃金杏:同意分割。 ㈡被告陳安得於相當時期受合法送達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 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三、得心證之理由: ㈠按各共有人,除法令另有規定外
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727號 上 訴 人 林書維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即反訴原告施嘉婷間債務人異議之 訴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1月24日本院112年度訴字第727號 第一審判決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0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吳保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裁判費新臺
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勞補字第14號 原 告 乙○○ 上列原告與被告甲○○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按有關勞動事件之處理,依本法之規定;本法未規定者,適 用民事訴訟法及強制執行法
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820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債 務 人 陳隆億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伍萬捌仟壹
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946號 債 權 人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 債 務 人 陳文龍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肆拾肆萬玖仟陸
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990號 債 權 人 高雄市美濃區農會 法定代理人 謝志強 債 務 人 劉湧雄 陳惠如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
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2019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同上址 債 務 人 吳宦畯(原名:吳聰偉) 一、
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2171號 債 權 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代 理 人 李春穆 債 務 人 湯竣傑 一、債務人應向債
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2182號 債 權 人 黃郁紘 債 務 人 蔡朝鵬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拾伍萬元,及自民國一百一 十一年三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
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2193號 債 權 人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俞宇琦 代 理 人 洪繪茹 債 務 人 李東燁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陸
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266號 債 權 人 開源智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名仕 債 務 人 義大醫療財團法人義大醫院 法定代理人 杜元坤 一、債務人應向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