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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四 日 臺 北 高 等 行 政 法 院 第 三 庭
。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四 日 臺 北 高 等 行 政 法 院 第 三 庭
所示。 二、陳述: 1、按「納稅義務人有左列各類所得者,應由扣繳義務人於給付時,依規定之扣繳率 或扣繳辦法,扣取稅款,並依第九十二條規定繳納之︰一、公司分配之股利、合 作社分配之盈餘、合夥組織分配予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
所示。 三、兩造之爭點:原告申請審定註冊第八八六三二六號「鑫比卡索及圖」聯合商標( 如附圖一),與據以異議註冊第六九三四四一號、第七二二五五四號之「畢卡索 PICASSO」商標(如附圖二),是否構成近似? ㈠
。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四 日 臺 北 高 等 行 政 法 院 第 三 庭
。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四 日 臺 北 高 等 行 政 法 院 第 四 庭
所示。 三、兩造之爭點:原告所申請註冊審定第六五八八九四號「鴨圖形」商標(如附圖一 ),與據以評定註冊第四六八二三四、四七七一六五號「紳士鴨GENTLEMAN DUCK 」及第四七一五二九號「達克公爵及圖」商標(如附圖
所示。 三、兩造之爭點:系爭審定註冊第一三三九九一號之「大家旺」服務標章(如附圖一 )申請註冊時(八十九年一月四日),據以異議之「大家旺」商標(如附圖二) 是否已達著名之程度? ㈠原告主張: ⑴
北高等行政法院判決 九十年度訴字第五五○二號 原 告 輕而堅金屬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甲○○董事長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財政部臺北市國
北高等行政法院判決 九十年度訴字第五五二一號 原 告 精鉅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甲○○董事長 訴訟代理人 丁○○ 乙○○ 被
。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四 日 臺 北 高 等 行 政 法 院 第 四 庭
。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四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第五庭
。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四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第五庭
所示。 三、兩造之爭點:系爭之「德州」商標(如附圖),是否有使公眾誤認誤信其商品之 產地之虞者,而有商標法第三十七條第六款之規定之適用? ㈠原告主張: ⒈商標法第三十七條第六款規定,商標圖樣有使公眾誤認誤
。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四 日 臺 北 高 等 行 政 法 院 第 三 庭
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九十年度訴字第五七一○號 原 告 甲○○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代 表 人 陳明邦(局長) 訴訟代理人 丁○○ 參 加 人
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九十年度訴字第五八○二號 原 告 合威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甲○○ 被 告 財政部台灣省北區國稅局 代 表 人 林吉昌(局長) 訴訟代理人 乙○○ 右當
。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四 日 臺 北 高 等 行 政 法 院 第 三 庭
所示。 二、陳述: 1、按服務標章圖樣有他人之肖像、法人及其他團體或全國著名之商號名稱或姓名、 藝名、筆名、字號,未得其承諾者,不得申請註冊。但商號或法人營業範圍內之 營業,與申請註冊之服務標章所指定之營業非同一或類
所示。 三、兩造之爭點: 甲、原告主張之理由: ㈠按依專利法第九十七條規定,新型係謂對物品之形狀、構造或裝置之創作或改良 ;又新型係運用申請前既有之技術或知識,而為熟悉該項技術者所能輕易完成且 未能增進功效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