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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示之刑,及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本院審酌被告不思尊重他人隱私,竟於商場內之公共場所任意為上開竊錄行為,嚴重侵害告訴人之隱私,亦危及公共場所安全,所為甚值非難;復斟酌被告犯後於偵查中坦承犯行,原審判決後提起上訴否認犯行之態度,且迄今亦未與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 日 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施慶鴻 法 官 彭國能 法
第1、2項所示之刑,以示懲儆 。 ⒉被告2人及辯護人雖均請求對被告2人宣告緩刑(見本院卷第1 81至182頁)。惟查,被告2人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 上刑之宣告,固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查。
所示之刑。 ㈦至被告雖請求給予緩刑之宣告,惟按刑罰之主要目的乃在於 公正地報應行為人之罪責,並以刑罰之公正報應,威嚇社會 大眾而生嚇阻犯罪之一般預防功能,且善用執行刑罰之機會 ,從事受刑人之矯治工作,而收
欄所示之刑及沒收。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除起訴書第2頁犯罪事實二第3行「黃 O溶」更正為「黃O榕」、第5行「田OO慎(係00年00月生, 真實姓名年籍詳卷)」應予刪除、第7至9行「基
所示之刑,以示懲戒 。 (五)緩刑之宣告: 1、被告前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臺灣 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查(見本院卷第13頁), 符合刑法第74條第1項第1款宣告緩
。 本案經檢察官陳祥薇提起公訴,檢察官藍獻榮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 日 刑事第二十庭 審判長法 官 湯有朋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高增泓 法 官 葉培靚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黃光進 法 官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黃光進 法 官
所示之 刑,並就罰金部分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肆、沒收部分: 告訴人遭詐欺匯款之70萬元,最終係轉帳至被告之國泰帳戶 並由被告提領一空,業如前述。因無證據足認被告有將該70 萬元轉交其他共犯或與
」欄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主文」欄所示 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柒月。 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參拾萬捌仟零貳拾肆元沒收。 其餘被訴部分(即追加起訴之本判決附表編號5至11所示部分) ,公訴不受理。 犯罪事實及理由 壹、有罪部分
所示之刑。 ㈧被告所犯想像競合犯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輕罪,該罪固 有應併科罰金刑之規定,惟按法院在適用刑法第55條但書規 定而形成宣告刑時,如科刑選項為「重罪自由刑」結合「輕 罪併科罰金」之雙主刑,為
」欄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主文」欄所示 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柒月。 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參拾萬捌仟零貳拾肆元沒收。 其餘被訴部分(即追加起訴之本判決附表編號5至11所示部分) ,公訴不受理。 犯罪事實及理由 壹、有罪
所示之刑,以資 懲儆。另被告所涉輕罪即一般洗錢罪之法定最輕本刑固應併 科罰金刑,然因本院就其所科處之刑度,已較一般洗錢罪之 法定最輕徒刑即有期徒刑2月及併科罰金1千元為重,再衡酌 刑罰之儆戒作用等各情
」欄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主文」欄所示 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柒月。 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參拾萬捌仟零貳拾肆元沒收。 其餘被訴部分(即追加起訴之本判決附表編號5至11所示部分) ,公訴不受理。 犯罪事實及理由 壹、有罪
」欄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主文」欄所示 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柒月。 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參拾萬捌仟零貳拾肆元沒收。 其餘被訴部分(即追加起訴之本判決附表編號5至11所示部分) ,公訴不受理。 犯罪事實及理由 壹、有罪部分
所示之刑, 並就罰金部分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三、至告訴人匯入本案帳戶之金額,固可認係本案位居正犯地位 之人所取得之犯罪所得,惟尚無證據可認被告有分得上開犯 罪所得之情形,卷存事證亦無從證明被告因提供本
所示之刑,復考量被告所犯上開各 罪之罪質相同,犯罪情節相似,犯罪時間相距不長,依其所 犯上開各罪之責任非難重複程度,兼顧其所犯數罪反應之人 格特性、犯罪傾向,施以矯正必要性等情,定其應執行之刑 如主文
所示之刑。 四、沒收部分: ㈠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刑法第38之1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次按共同正犯各成員內部間,對於不法利 得分配明確時,固應依各人實際分配所得沒收;然若共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