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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0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陳文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做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裁
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家補字第47號 聲 請 人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於乙○○○監護宣告事件,未據繳納聲請費用。 查本件係因非財產權關係而為聲請,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 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
第2項所示金額。 六、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 第1項、第2項、第449條第1項、第436條之29第2款、第78條 、第436條之19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淑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再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0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羅郁棣 法
所示之金額,聲請人如逾 期未預納,即駁回聲請人更生之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淑惠 以上正本證明
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0 日 消債法庭法 官 田幸艷 上開裁定正本核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本裁定已於000年0月00
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消債清字第15號 債 務 人 陳怡君即陳文燕 代 理 人 宋錦武律師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清算,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0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楊佳祥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0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陳文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做成。 如對本裁定不服,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 應繳納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0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陳文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做成。 如對本裁定不服,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 應繳納
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12號 再審原告 王伯群 再審被告 臺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 法定代理人 許仁澤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國家賠償等事件,再審原告提起再審之訴未據 繳納裁判費。按再審之訴,
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24號 原 告 黄浚弘 訴訟代理人 許崇賓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臺南市政府工務局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
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45號 原 告 吳志郎 被 告 蘇婉珺 訴訟代理人 吳家銘 被 告 蘇進煌 江瓦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
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49號 原 告 楊荏富即秝富工程行(獨資商號) 上列原告與被告浩穎國際有限公司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原告起 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49
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55號 原 告 江心慈 訴訟代理人 林佳儀律師 被 告 鍾尚峯 陳彥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後迄今仍未 繳納
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56號 原 告 李鵬翔 訴訟代理人 黃子芸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阮建穎、阮進裕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3
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128號 原 告 其邦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庭蓁 上列原告與被告安瀚視特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
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295號 原 告 名軒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泓瑩 被 告 王治鵬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保留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葉淑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