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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示之刑,並就所科罰金部分諭知 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又本院查無積極具體證據足認被告因 交付上開金融帳戶資料而獲有金錢或其他利益等犯罪所得, 自不生犯罪所得應予沒收之問題。至洗錢防制法第18條第1 項前
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審易字第1646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李國榮 張蓓茹 共 同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王暐凱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 日 刑事審查庭 法 官 林慈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裁判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所示之刑。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 段、第310條之2、第454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吳亞芝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所示 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末以,被告之犯罪所得 為10,000元,其雖稱已於至派出所接受警詢前之111年7月15 日將款項匯回白手起家社區,然本院經詢告訴人,告訴人亦 未知被告有無匯回,此
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審易字第2519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王珠鷺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在案。 茲因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
所示之刑,並就罰金刑部分諭知 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洗錢防制法第14 條第1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28條、第30條第1項前段、第2項 、第339條第1項、第55條、第42條第3
所示之刑,並就罰金刑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末 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即相當於人民幣5萬元之遊戲幣之不 法利益,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規定宣告沒 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
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審易字第957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邱莉萍 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 論終結在案。茲因本案尚有應行調
所示之刑,並均諭知易科罰金之 折算標準。 (四)被告吳金龍雖前於98年間曾因妨害自由案件,經判處有期 徒刑2月,緩刑2年確定,期滿未經撤銷緩刑,其等刑之宣 告失其效力,即與「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
所示之刑。 (三)末查,雖被告二人前於100年間曾因竊盜案件,各經判處 有期徒刑6月,緩刑2年確定,期滿未經撤銷緩刑,其等刑 之宣告失其效力,即與「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 以 上刑之宣告者」同,
所示之刑。 三、沒收: 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 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 前段、第3項定有明文。查被告傾倒本件廢棄物,並未受有 報酬乙情
所示之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另參酌最高法院最 近一致見解,就數罪併罰之案件,如能俟被告所犯數罪全部 確定後,於執行時,始由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所對應之 檢察署檢察官,聲請法院裁定之,無庸於每一個案判決時定
所示之刑,並就 所科罰金部分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至辯護人舉出案外 人陳中強提供帳戶致被害人匯款高達378萬元之款項,僅遭 台灣台北地方法院判處有期徒刑4月併科罰金3萬元之案例, 然本院本於獨立審判
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審金訴字第1784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容芷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 論終結在案。茲因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
所示之刑,並就所科罰金部分 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末以,本院查無積極具體證據足 認被告因交付上開金融帳戶資料而獲有金錢或其他利益等犯 罪所得,自不生犯罪所得應予沒收之問題。至洗錢防制法第 18條第1
所示之刑,並就罰金刑諭知易服勞 役之折算標準。末以,被告於偵訊時供稱「他們在我綁好約 定帳戶後跟我約見面時給我7萬元。」等語明確,是本件被 告未扣案之犯罪所得為7萬元,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 段
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審金訴字第1821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李柏鈞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 論終結在案。茲因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
所示之刑,並就罰 金刑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末以,被告雖於警詢中供承 其於本案交付提款卡可獲得8萬元,然未有證據證明其實際 上已獲得該報酬,是此部分不能據以宣告沒收及追徵價額。 至洗錢防制法第18條
所示之 刑,並就所科罰金部分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又本院查 無積極具體證據足認被告因交付上開金融帳戶資料而獲有金 錢或其他利益等犯罪所得,自不生犯罪所得應予沒收之問題 。至洗錢防制法第18條第1項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