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找到 50 筆裁判書提及「交付子女」
…利對造之言 論。 ㈢如子女於會面交往中患病或遭遇事故,而無法如期交付子女 時,應即通知對造,若對造無法就近照料或處理時,應為必 要之醫療措施,仍須善盡對子女保護教養之義務。 ㈣兩造如有變更住居所及電…
…定、改定或變更父母對於未成年子女權利義 務之行使或負擔時,得命交付子女、容忍自行帶回子女 、未行使或負擔權利義務之一方與未成年子女會面交往 之方式與期間、給付扶養費、交付身分證明文件或其…
… 定、改定或變更父母對於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 時,得命交付子女、容忍自行帶回子女、未行使或負擔權利 義務之一方與未成年子女會面交往之方式及期間、給付扶養 費、交付身份證明文件或其他財物,或命為相…
… 定、改定或變更父母對於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 時,得命交付子女、容忍自行帶回子女、未行使或負擔權利 義務之一方與未成年子女會面交往之方式及期間、給付扶養 費、交付身份證明文件或其他財物,或命為相…
…女會面交往,自109年5月1日起至109年8月30日期間, 由兩造自行交付子女,自109年9月1日起至110年2月28日期 間,由彰化縣政府社會處指派社工協助交付子女,自110年3 月1日起由兩造自行交付子女。…
…前段所明定。而法院酌定父母對於未成年子女權利 義務之行使或負擔時,得命交付子女、容忍自行帶回子女、 未行使或負擔權利義務之一方與未成年子女會面交往之方式 及期間,此觀家事事件法第107條第1項規定自明。 …
…前段所明定。而法院酌定父母對於未成年子女權利 義務之行使或負擔時,得命交付子女、容忍自行帶回子女、 未行使或負擔權利義務之一方與未成年子女會面交往之方式 及期間,此觀家事事件法第107條第1項規定自明。 …
…定、改定或變更父母對於未成年子女權利義 務之行使或負擔時,得命交付子女、容忍自行帶回子女 、未行使或負擔權利義務之一方與未成年子女會面交往 之方式與期間、給付扶養費、交付身分證明文件或其…
… ㈡甲○○應準時、親自或委託指定之人至兩造約定之處所交付子 女。交付子女時,並應隨同交付子女之健保卡及聯絡簿,若 子女有特殊情況(如身體不適、作業未完成等),皆應據實告 知對造。 ㈢甲○○若無法於約定…
…酬金支給辦法第1 3條所明定。 三、經查,本件關係人甲○○、乙○○因交付子女等、改定未成年子 女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等事件,經本院以112年度家親聲 字第253、353號民事裁定,選任聲請人為未成年子女黃OO…
…由當事人之一方或雙方共同任之、行使或負擔之內容及 方法;必要時,並得命交付子女。七、定相對人對未成年子 女會面交往之時間、地點及方式;必要時,並得禁止會面交 往。八、命相對人給付被害人住居所之租金或被害人及其未…
…表二所示,抗告人每週可與未成年子女同住 3日,而自兩造離婚以來,相對人交付子女時僅交付健保卡 ,其餘物品均不交與抗告人,抗告人皆需自行購買包括尿布 、奶粉、推車、衣服、澡盆、馬桶、玩具、書本等物品,若 …
…造有何客觀上礙難共同合作教養子女之 情事,況兩造所在距離並非甚遠,不論交付子女或為聯繫未 成年子女之教養所為之必要往來亦應屬便利,觀諸全案卷證 ,兩造於客觀上並無顯不能共同行使親權之情形,且因父母 之…
…造有何客觀上礙難共同合作教養子女之 情事,況兩造所在距離並非甚遠,不論交付子女或為聯繫未 成年子女之教養所為之必要往來亦應屬便利,觀諸全案卷證 ,兩造於客觀上並無顯不能共同行使親權之情形,且因父母 之…
…按法院酌定、改定或變更父母對於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 行使或負擔時,得命交付子女、容忍自行帶回子女、未行使 或負擔權利義務之一方與未成年子女會面交往之方式及期間 、給付扶養費、交付身分證明文件或其他財物,或命為相…
…「法院酌定、改定或變更父母 對於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時,得命交付子女、 容忍自行帶回子女、未行使或負擔權利義務之一方與未成年 子女會面交往之方式及期間、給付扶養費、交付身分證明文 件或其他財…
…父母住所,週日下午由相對人或相對人親屬送回, 然甲○○已超過5週未交付子女,影響相對人與子女會面探 視之權益等語,有社工訪視調查報告在卷可稽。 (四)甲○○主張相對人屢未依約探視子女,且探視時相對人經常 …
… 酌定、改定或變更父母對於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 擔時,得命交付子女、容忍自行帶回子女、未行使或負擔權 利義務之一方與未成年子女會面交往之方式及期間、給付扶 養費、交付身分證明文件或其他財物,或命為相…
… 酌定、改定或變更父母對於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 擔時,得命交付子女、容忍自行帶回子女、未行使或負擔權 利義務之一方與未成年子女會面交往之方式及期間、給付扶 養費、交付身分證明文件或其他財物,或命為相…
…按法院酌定、改定或變更父母對於 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時,得命交付子女、容忍 自行帶回子女、未行使或負擔權利義務之一方與未成年子女 會面交往之方式及期間、給付扶養費、交付身份證明文件或 其他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