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找到 7 筆裁判書提及「聲明異議(確定訴訟費用額)」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郭思妤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 繳納抗告費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承歆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
, 僅駁回上訴,並未認定第一審訴訟費用應由伊負擔,且原審 判決命伊應給付新臺幣(下同)249萬0313元予對造當事人 ,其訴訟費用應為2萬5750元,請求法院更正計算金額,爰 依法聲明異議云云。 四
定之,不容於確定訴訟費用額之程序中,更為不同之酌定, 最高法院98年度台抗字第705號民事裁定意旨可參。 四、經查,異議人與相對人間請求塗銷預告登記事件,經本院以 112年度訴字第994號判決確定,並諭知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