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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板小字第103號 原 告 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志摩昌彦 訴訟代理人 蔡志宏 被 告 周蘇蘭 原住新北市三重區中正南
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板小字第158號 原 告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凌忠嫄 訴訟代理人 林怡靜 被 告 江宜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信用
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板小字第159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訴訟代理人 陳天翔 被 告 王采彤(原名王韻惠)
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板小字第330號 原 告 徐千晴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世杰、健全通運有限公司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 賠償(交通)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 金額為新臺幣
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板小字第43號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 訴訟代理人 陳姵璇 鐘麗雅 被 告 孫建國
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板小字第577號 原 告 蔡育霖 上列原告與被告高裕盛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9,870
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板小字第602號 原 告 黃明鴻 上列原告與被告黃士懿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2萬元,應
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板小字第603號 原 告 林炎山 上列原告與被告孫國峰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25,185元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陳佳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
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板小字第77號 原 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衍茂 訴訟代理人 李元盛 被 告 劉祐彰即顥分期通訊行 上列
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板小字第81號 原 告 劉臻宜 被 告 陳柏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 事訴訟,經本院刑事庭裁定移送前來(本院112
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板小字第96號 原 告 長庚醫療財團法人林口長庚紀念醫院 法定代理人 陳建宗 訴訟代理人 葉宗霖 被 告 吳俊青 上列當事人
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板小字第97號 原 告 林秋吉 被 告 陳尚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 事訴訟,經本院刑事庭裁定移送前來
第1項及第2項所示,為有理由,應予准 許。逾此部分之請求,則無理由,應予駁回。 七、本件係依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適用簡易訴訟程序所為被 告敗訴之判決,依同法第436條第2項、第389條第1項第3款 之規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陳佳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陳佳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
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板簡字第66號 原 告 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志摩昌彦 訴訟代理人 蔡志宏 被 告 陳祐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
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板簡字第67號 原 告 黃乃榮 被 告 羅卓子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 事訴訟,經本院刑事庭裁定移送前來(本院
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板簡字第69號 抗 告 人 柳慧琪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黃健華間回復原狀等事件,抗告人對於中華 民國113年1月26日本院第一審裁定,提起第二審抗告,依民事訴 訟法第77條之18
第1項所示之利息與違約金未清 償,爰依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等語。並聲明 :如主文第1項所示。 二、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為 聲明或陳述。 三、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