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亦不必 記載(法院辦理九十六年減刑案件應行注意事項第十三點參 照),附予敘明。 三、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 第八條第一項、第九條,刑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裁定 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九十六 年 九 月 二十九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許旭聖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 附本)
。 中 華 民 國 九十六 年 九 月 二十九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李雅俐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 中 華 民 國 九十六 年 九 月 二十九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許旭聖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 附繕本
。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9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唐中興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須附
。 中 華 民 國 九十六 年 九 月 二十九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許旭聖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 附繕本
。 中 華 民 國 九十六 年 九 月 二十九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李雅俐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 中 華 民 國 九十六 年 九 月 二十九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許旭聖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 附繕本
。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9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簡婉倫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須附 繕本)。 中
。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9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林秉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 繕本)
。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9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唐中興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須附
。 中 華 民 國 九十六 年 九 月 二十九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許旭聖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 附繕本
。 中 華 民 國 九十六 年 九 月 二十九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李雅俐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 中 華 民 國 九十六 年 九 月 二十九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李雅俐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9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林秉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 繕本)
。 中 華 民 國 九十六 年 九 月 二十九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李雅俐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9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王義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
。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9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林秉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 繕本)
。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9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周淡怡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須附 繕本)。 中
。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9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王義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