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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示且未 載到期日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之本票壹紙,經其依法提示, 未獲付款,爰提出該本票(CH438857),聲請裁定准許強制 執行等語。 二、聲請人提出之本票,未載到期日,依票據法第120條第2項之
所示之本 票,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到期後經提示未獲付款,爰提 出本票乙紙(TH0000000),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4條第1項、
所示且未 載到期日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之本票壹紙,經其依法提示, 未獲付款,爰提出該本票,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聲請人提出之本票,未載到期日,依票據法第120條第2項之 規定,視為見票即付,自應以提示
所示且未 載到期日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之本票壹紙,經其依法提示, 未獲付款,爰提出該本票(CH366517),聲請裁定准許強制 執行等語。 二、聲請人提出之本票,未載到期日,依票據法第120條第2項之
所示且未 載到期日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之本票壹紙,經其依法提示, 提示未獲付款,爰提出該本票,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 二、聲請人提出之本票,未載到期日,依票據法第120條第2項之 規定,視為見票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9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陳世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 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第一項第二行關於利息起算日「民國十二年十月 三十一日」之記載應更正為「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十月三十一 日」。 三、抗告程序費用新臺幣(下同)1,000元由抗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執票人向本票發票人行使追索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9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張軒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9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張軒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
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法字第9號 聲 請 人 財團法人台灣省宜蘭縣爐源寺 法定代理人 高龍助 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台灣省宜蘭縣爐源寺組織章程事件 ,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
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35號 原 告 劉麗鳳 上列原告劉麗鳳與被告劉麗珍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 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767,00 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8
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42號 原 告 唐藝珊 被 告 柳宇炤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 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即原告請求被告給付之金額為新臺幣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9 日 宜蘭簡易庭 法 官 張淑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宜簡字第13號 原 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衍茂 訴訟代理人 林錦昌 被 告 戴妮亞 兼 法定代理人 崔迪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9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宜蘭簡易庭 法 官 張軒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民商訴字第26號 原 告 許雲忠 訴訟代理人 王尊民律師 被 告 李佳陽
所示,逾期 不繳納,即依法駁回其上訴。又上訴人所提出之民事聲明上 訴狀,亦未具上訴理由,併依法裁定補正。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9 日
。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9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林夢雯
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繼字第1072號 聲 請 人 王素蓮 上列聲請人陳報遺產清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聲請人係被繼承人羅乾又(男、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 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
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繼字第962號 聲 請 人 張志銘 上列聲請人陳報遺產清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聲請人係被繼承人張耀文(男、民國00年0月0日生、身分證 統一編號:Z00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