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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基簡字第1137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卡巴迪亞國際有限公司 兼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李信邦 被上訴人 即 原 告 臺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基隆區營業處
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基簡字第942號 抗 告 人 林沐樺 相 對 人 林世國 上列當事人遷讓房屋等事件,抗告人對於本院民國113年1月8日 裁定提起抗告(抗告人雖提出「民事上訴狀」,惟
所 示,如逾期未提出,則駁回其聲請。 三、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第1項、第44條、第46條第3款 、第8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9 日
所示,如逾期未提出,則駁回其聲請。 三、依消債條例第6條第1項、第44條、第46條第3款、第8條但書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9 日
所 示,如逾期未提出,則駁回其聲請。 三、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第1項、第44條、第46條第3款 、第8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9 日
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消債更字第73號 抗 告 人 林巧薰 上列抗告人因聲請更生事件,對於民國113年1月26日本院裁定提 起抗告。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 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
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866號 原 告 呂慶林 被 告 詹雲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預為抵押權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
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419號 債 權 人 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債 務 人 蕭銘舜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
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622號 債 權 人 龍邸中國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陳銘鑄 債 務 人 童鈺綾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
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658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債 務 人 陳君茹 應送達處所:臺北關
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875號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債 務 人 吳兆翔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876號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債 務 人 陳少良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
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877號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債 務 人 謝友硯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
。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9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9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9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基小字第302號 原 告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瑞興 上列原告與被告溫琦間給付分期買賣價金事件,原告聲請本院核 發民國113年度司促字第180號支付命令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9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黃永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
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家補字第37號 聲 請 人 甲○○ 住○○市○○區○○街00巷000號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乙○○間請求免除扶養義務事件,未據繳納裁 判費。按請求減輕或免除扶養義務事件,依家事
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家補字第40號 原 告 甲○○ 住○○市○○區○○路000巷0號 上列原告與被告乙○○、丙○○真間請求撤銷所有權移轉等事件,原 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金額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