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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9 日 刑事第11庭 法 官 丁智慧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所示之刑 及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第 八條第一項,第九條,刑法第二條第一項前段、修正前刑法 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
所示之刑 及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第 八條第一項,第九條,刑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刑法施 行法第一條之一,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9 日 刑事第十二庭 法 官 羅智文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9 日 刑事第十二庭 法 官 羅智文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9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唐敏寶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犯罪事實要旨、處罰條文、附記事項, 及告以上訴限制、期間並提出上訴狀之法院,且諭知記載其內容 : 一、主 文: 甲○○施用第一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捌月。扣案如附 表所示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均沒收銷燬之;又
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訴字第1877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丁○○ 己○○ 共 同 選任辯護人 蔡定生律師 被 告 乙○○ 戊○○ 共
。 四、本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五十五條之四第一項第一款、 第二款、第四款、第六款、第七款所定情形之一,或違反同 條第二項規定者外,不得上訴。 五、如有上開得上訴之情形,得自收受判決送達之日起十日內, 向
。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9 日 交通法庭 法 官 林庚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9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胡宗淦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 中 華 民 國 九十六 年 九 月 二十九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交通法庭 法 官 孫萍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
。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9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林怡秀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9 日 交通法庭 法 官 林庚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9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黎惠萍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 中 華 民 國 九十六 年 九 月 二十九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 官 雷淑雯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
。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9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賴秀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第1項所示,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二、聲請意旨另以受刑人犯附表編號1所示之贓物罪,亦合於減 刑條件,而聲請裁定減刑,並聲請與附表編號2所示之罪定 應執行刑云云。惟查,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1所示之贓物罪 (
。 中 華 民 國 九十六 年 九 月 二十九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 官 雷淑雯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
。 三、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第8 條第1 項,刑法第42條第3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9 日 刑事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