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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秋錦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 委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賴映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
灣苗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051號 債 權 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曹為實 債 務 人 吳佩娠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48,471元,及如附表所
灣苗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052號 債 權 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龐德明Stefano Paolo Bertamini 債 務 人 許智瑋
灣苗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054號 債 權 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龐德明Stefano Paolo Bertamini 債 務 人 黃邦財 一
灣苗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356號 債 權 人 擎億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德修 債 務 人 李志文即星泉企業社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93,564元,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9 日 苗栗簡易庭 法 官 陳秋錦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 ,向本院提
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苗建簡字第2號 原 告 陳三郎 被 告 楮佳智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 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406,300元,應徵第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9 日 苗栗簡易庭 法 官 陳秋錦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
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09號 原 告 臺灣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新竹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琦翔 訴訟代理人 巫光璿 上列原告與被告李名偉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 告應於
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38號 原 告 第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正漢 上列原告與被告謝瑜珈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 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4日內,依民
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220號 原 告 國泰世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萬祥 上列原告與被告詹興皓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應 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4日內,依民
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225號 原 告 洪錦霞 訴訟代理人 趙忠源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劉秀貞間請求返還價款等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 送達翌日起10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
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243號 原 告 劉文瑞 上列原告與被告劉旭淼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 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4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 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
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38號 原 告 詹雨潔 上列原告與被告謝宜瑾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 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19,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
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湖簡字第1802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宏旭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淑瑛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謝蘭美間給付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 112年11月1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
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湖簡字第1802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謝蘭美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宏旭營造有限公司間給付票款事件,上訴 人對於民國112年11月1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查,本
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湖簡字第1964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龔妍如 訴訟代理人 林唯傑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周庭安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 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12月8日本院第
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湖簡字第2018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合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蔡何新、范揚錦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 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12
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湖小字第1287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莊清棠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李秉翰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 ,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12月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 訴。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