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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9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楊明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1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9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林麗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9 日 新竹簡易庭 法 官 徐婉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9 日 新竹簡易庭 法 官 徐婉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9 日 新竹簡易庭 法 官 徐婉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9 日 新竹簡易庭 法 官 徐婉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勞補字第11號 原 告 徐劉蕙玲 上列原告與被告阡鈺清潔有限公司間給付工資等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請求被告給付薪資新臺幣(下同)7,92 0元及提撥勞工退休金38,
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勞補字第9號 原 告 謝佩君 上列原告與被告彭宥寧間給付加班費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其訴之聲明第1項請求被告給付加班費、國定假日未休 工資、多扣薪資、資遣費等共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9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林宗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 告費新臺幣1,
灣新竹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055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債 務 人 李鑫龍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
灣新竹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097號 債 權 人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瑞興 債 務 人 李岳樺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29,510元,及
灣新竹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105號 債 權 人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瑞興 債 務 人 賈山虎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81,707元,及
灣新竹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114號 債 權 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債 務 人 廖玉婷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65,041元,及
灣新竹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117號 債 權 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債 務 人 武玉梅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169
灣新竹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225號 債 權 人 創鉅有限合夥 法定代理人 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陳鳳龍 債 務 人 吳忻紜即吳佩眞 一、債務人應
灣新竹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253號 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明修 債 務 人 張元賓即張農鴻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壹
灣新竹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373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債 務 人 楊璦嘉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佰參
灣新竹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383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代 理 人 施懷 債 務 人 全宏軒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灣新竹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427號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債 務 人 楊宜鑫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柒拾柒萬捌仟零壹拾
灣新竹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428號 債 權 人 台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明忠 債 務 人 鄭筠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萬貳仟捌佰玖拾壹元,及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