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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9 日 民事執行處
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6566號 債 權 人 林采縈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債 務 人 盧建明 0000000000000000 上列
。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9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
。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9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
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7631號 債 權 人 蕭錦容 債 務 人 黃睿杰 上列債權人因與債務人黃睿杰間損害賠償(債)強制執行事件,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
。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9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
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7644號 債 權 人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呂豫文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9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
。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9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池
。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9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池
。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9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池
。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五、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得於本裁定送達後20日 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之訴。發票人已提起確認
。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五、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得於本裁定送達後20日 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之訴。發票人已提起確認
。 四、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9 日 簡易庭司法事
。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五、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得於本裁定送達後20日 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之訴。發票人已提起確認
。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9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
第 一項之管理報酬內一併核定。基此,本件聲請人得請求代為 管理被繼承人林譽龍遺產之管理報酬及墊付費用合計42,040 元(計算式:39000元+3040元=42040元),且前開管理報酬 及墊付費用均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9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彭淑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9 日 新竹簡易庭 法 官 徐婉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 繳納抗告
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35號 原 告 鄭清海 陳思伃 上列原告與被告范金台、范振發間返還土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 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貳佰貳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