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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項為勞工之給付請求,為雇主敗訴之判 決,依勞動事件法第44條第1項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 行,並依同條第2項規定,職權宣告被告預供擔保後,得 免為假執行。原告其餘之訴既經駁回,則其假執行之聲請
第1項所示之 本票,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於民國112年12月12日經提 示,有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未獲清償,為此提出該本票1 紙,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情。 二、按本票未載到期日者,視為見票即付,票據法第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9 日 家事第二庭法 官 高雅敏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 委任律師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9 日 家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陳文通 法 官 陳怡安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9 日 家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陳文通 法 官 王昌國
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消債更字第106號 債 務 人 張斯涵 代 理 人 許家華律師(法律扶助) 上列債務人聲請更生事件,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第2項及 第3項規定,本院得定期命債務人預納超過徵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江哲瑋 附表一: 編號 資料 卷證所在 1 現戶全戶戶籍謄本 司消債調卷第12頁 2 財團法人金
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消債更字第251號 債 務 人 黃卉甄(原名黃雪娥) 代 理 人 林心瀅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債務人聲請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21日內
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消債更字第256號 債 務 人 劉智明 代 理 人 李易撰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債務人聲請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21日內,預納郵務
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消債更字第257號 債 務 人 李蕙君 代 理 人 李易撰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債務人聲請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21日內,預納郵務
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消債清字第138號 債 務 人 蔡佳霖 代 理 人 謝幸伶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債務人聲請清算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預納郵務送
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1259號 原 告 江青覬 訴訟代理人 許恒輔律師 被 告 吳啟祥 訴訟代理人 吳旭洲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1343號 原 告 孫光建 上列原告與被告李志成等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前聲請對被 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依 民事訴訟法第519條第1項
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1393號 原 告 劉家妤 上列原告與被告吳光夫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合計為新臺幣(下同)2,656,64 0元,應徵第一審裁
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1445號 原 告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訴訟代理人 陳建海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照圜即陳威頻即陳澭銨之繼承人等間請求清償 借款事件,原告前聲請
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1495號 原 告 周靜怡 上列原告與被告黎詩婕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 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69,9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
第1項 所示借款本金及附表所示利息及違約金,為有理由,應予准 許。 五、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原告其餘主張及攻擊防禦方法,於判決 結果不生影響,爰不一一論述,附此敘明。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
所示。 二、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 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三、本院之判斷: ㈠本件原告主張其委請被告領取97萬5,155元,扣除原告支出30 萬4,000元後,所剩餘之系爭款項業於0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9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銘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 繳納抗
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勞執字第1號 聲 請 人 楊棉理 相 對 人 科毅研究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明三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科毅研究開發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勞資爭議 執行裁定事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