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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282號 原 告 張楊秀桃 被 告 張邁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地上權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按因地上權、永佃權涉訟,其價額以1年租金15倍為
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314號 原 告 林采萱 兼 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湯秀梅 被 告 江宏濤 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按訴訟標的之價額
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331號 原 告 林鴻儒 被 告 黃火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收受
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348號 原 告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中區分署 法定代理人 趙子賢 訴訟代理人 林琦勝律師 黃曉薇律師 被 告 李建正 上列當
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362號 原 告 豹美娟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優鎮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00,750元,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8,810
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373號 原 告 廖玉田 訴訟代理人 洪家駿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蕭雪櫻之遺產管理人間為請求終止借名登記事件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
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391號 原 告 黃奕誠即泳商印花實業社 被 告 森兆承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博群 一、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
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399號 原 告 劉鳳美 上列原告與被告廖世國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萬元,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10,90
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407號 原 告 謝慧樺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張瑀心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 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0, 000
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415號 原 告 趙品杰 訴訟代理人 趙若竹律師 張景琴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劉彥滕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
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420號 原 告 蔡宜秀 訴訟代理人 詹育誠 上列原告與被告謝席鈞等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 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8萬元,應 徵
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421號 原 告 魏嘉儀 被 告 張平村 張永財 張佳臻 張明俊
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435號 原 告 黃琮竣 被 告 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統雄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消費款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 五日內,補正
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440號 原 告 協東投資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價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 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8,118,130元
第一項所示。 末查,原告確非被告之子女,其真實血緣之親子身分關係, 有待法院裁判還原其真相,此實乃不可歸責於被告之事由。 原告提起本件否認推定生父之訴,被告之應訴乃法律之規定 所不得不然,而為伸張及防
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18號 原 告 張真如 張真慧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蔡本勇律師 被 告 救世寶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顧振莆
所示期間內補繳,逾 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蕭一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製作。 如不服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9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楊雅婷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9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孫藝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宜娟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