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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南簡字第1466號 上 訴 人 陳榮崇 陳銘柳 陳俊偉 陳俊欣 陳
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南簡字第1736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謝宗樺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林澔偉等間請求確認車輛所有權存 在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臺南簡易庭於民國113年1月17日所為第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9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田幸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判決 112年度南簡字第282號 原 告 陳金清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陳杏芳 原 告 許佳華 陳坤佐
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判決 112年度南簡字第759號 原 告 陳冠齊 被 告 許名富即許煜堂 訴訟代理人 張孝華 吳善智 上列當事人間因被告犯過失傷害
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南國簡補字第1號 原 告 張靖敏 上列原告與被告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三分局等間請求國家賠償事 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50 0,000元,
第1項所示。 三、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庭爭執,亦未提出書 狀作何陳述或答辯。 四、得心證之理由: ㈠原告主張被告將歸仁郵局帳戶提供予綽號「何瑞平」、「李 小茜」,業據被告於警詢時陳稱明確,嗣該詐欺集
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判決 113年度南簡字第35號 原 告 黃家鈞 被 告 薛惠雯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侵權行 為損害賠償,經本院刑事庭裁定移送前來
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南簡補字第54號 原 告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訴訟代理人 劉德明 上列原告與被告蕭文宏等間請求撤銷贈與行為事件,原告起訴未 據繳納裁判費。
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南簡補字第60號 原 告 王薏喧 被 告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後迄未繳 納裁判費
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上字第264號 上 訴 人 歐慧貞 勇騰 一、按提起民事第三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 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向第
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醫字第7號 上 訴 人 鍾雲霓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羅智軒、羅慧雯、羅隆裕間損害賠償事件 ,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259萬6,85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9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洪文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 委任
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建字第191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林炳東 送達代收人 徐晧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大禾國際景觀設計有限公司、光輝國際工 程股份有限公司、張如琳、王鎮瑜間請求損
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建字第191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大禾國際景觀設計有限公司 清 算 人 潘芝琳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林炳東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提 起上訴到院,未
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建字第191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光輝國際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施健全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林炳東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提 起上訴到院,未據繳納裁判費
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建字第191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張如琳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林炳東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提 起上訴到院,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 )10萬
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訴字第6835號 原 告 陳定松 林羅妮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陳安安律師 被 告 陳芷琪 訴訟代理人 黃素禎
第1項所示。 伍、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 按因共有物分割、經界或其他性質上類似事件涉訟、由敗訴 當事人負擔訴訟費用顯失公平者,法院得酌量情形,命勝訴 之當事人負擔其一部,民事訴訟法第80條之1 定有明文。裁
第一、二項廢棄。 上開廢棄部分,相對人於原審之聲請駁回。 其餘抗告駁回。 抗告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相對人甲○○、乙○○(以下合稱相對人2人,單指其中之一,則逕 稱其姓名)於原審聲請意旨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