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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411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債 務 人 武世偉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參拾陸萬玖仟玖佰肆拾貳元,
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413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債 務 人 呂昱慶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肆萬肆仟零壹拾元,及如附
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415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債 務 人 蔡家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肆萬零捌佰柒拾伍元,及如
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417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債 務 人 劉錦魁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參拾參萬玖仟壹佰柒拾玖元
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421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債 務 人 張家祥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壹萬肆仟陸佰捌拾肆元
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423號 債 權 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個人家庭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學海 債 務 人 李宇澤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陸仟參佰伍拾肆元,及自
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425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施瑪莉 債 務 人 凱茵.卡納.喀勒芳安即林凱茵 高特‧喀勒芳安即何秀
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427號 債 權 人 臺東縣長濱鄉農會 法定代理人 劉世鴻 債 務 人 陳秀芳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肆萬陸仟玖佰貳拾玖元, 及
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429號 債 權 人 臺東縣長濱鄉農會 法定代理人 劉世鴻 債 務 人 陳文雄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拾貳萬捌仟捌佰玖拾元,及 自
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89號 聲 請 人 吳吉祥 現於法務部○○○○○○○執行中 代 理 人 陳信伍律師 相 對 人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上列當事人間停止
第1項所示,核屬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揆 諸前開規定,自應准許。 二、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最後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 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 論而為判決。 貳、
灣臺東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2年度東小字第237號 原 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衍茂 訴訟代理人 張嘉霖 被 告 戴富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
。 三、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9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游智棋 法 官
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家財訴字第41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蕭如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陳啟蔚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剩餘財產分配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3 年
中諭知「聲請費用由受監護宣告之人負擔」, 且已確定在案等情,業經本院依職權調閱上開卷宗核閱屬實 ,堪予認定。次查,聲請監護宣告事件係非因財產權而為聲 請之家事非訟案件,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之規定,應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9 日 家事庭 法 官 黃裕民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 華 民 國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9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袁雪華
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2008號 上訴人 即 被 告 黃胡秋妹 被上訴人即 原 告 李玟德 林碧珍 李浚瑀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孫健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孫健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