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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6 日 刑事第十五庭 法 官 楊真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 附繕本)
。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6 日 刑事第10庭 法 官 江奇峰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6 日 刑事第10庭 法 官 江奇峰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6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唐敏寶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6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唐敏寶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6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黃家慧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6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黃家慧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6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許惠瑜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6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許惠瑜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6 日 刑事第十一庭 法 官 王世華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6 日 刑事第十一庭 法 官 王世華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6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洪俊誠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6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洪俊誠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6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張清洲 上正本証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6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張清洲 上正本証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所示之刑,並定其應執行刑,以資懲儆 。 四、扣案之含甲基安非他命殘渣之包裝袋七個,其上仍有第二級 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粉末殘留,無法析離,亦應認屬第二級毒 品,為違禁物,爰依同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規定,宣告
所示之 刑,併就所犯持有第一級毒品犯行部分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 標準。又 本件被告係經本院於九十六年八月二十四日發布通緝,於同 年月二十八日為警緝獲,且被告本案犯罪時間,在九十六年 四月二十四
所示之 刑。又被告行為後,刑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亦有修正, 被告行為時,依修正前刑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罰金罰 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現已刪除)之規定,有期徒刑、拘 役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原以銀元
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訴字第1426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國民 本件被告前經本院於民國九十六年 認罪協商程序,茲因本件尚有應行調查之事項,本院認
。 本案經檢察官乙○○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6 日 刑事第十五庭 審判長法 官 王國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