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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996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裕富數位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闕源龍 相 對 人 即 債務 人 林英傑 上列聲請人因聲請對相對人即
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998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俊智 代 理 人 洪勝海 相 對 人 即 債務 人 和祐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所示。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114 條第1 項前段,裁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114條第1項前段、第91條第3項,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家事法庭
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繼字第210號 聲 請 人 浦紹翔 上列聲請人陳報遺產清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聲明人係被繼承人浦幼童(男,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 證統一編號:Z0000
。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司
。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司法事務官
。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民事庭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廖文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
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家補字第79號 聲 請 人 邱芷均 邱玟華 相 對 人 邱鑑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免除扶養義務事件,聲請人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
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家補字第83號 聲 請 人 劉坤泰 相 對 人 劉聚仁 劉欣茹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劉聚仁、劉欣茹間請求給付扶養費事件,未 據繳納裁
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家補字第90號 原 告 王藩○○ 住屏東縣○○市○○路0巷0弄0號 訴訟代理人 吳佳融律師 被 告 王○○ 被 告 王○○ 上列當事人間○○○○○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家事庭 法 官 羅森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凃春生 法 官 俞亦軒
第2項所示。 四、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有理由,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1 條第2項、第15條、民事訴訟法第492條前段、第78條、第95 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
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高世軒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
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84號 原 告 吳聰賦 訴訟代理人 洪秀峯律師 陳冠年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劉燮邦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
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90號 原 告 王誌亨 洪豪昇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陳佳政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合計為新臺幣(
灣屏東地方法院屏東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2年度屏小更一字第1號 原 告 魏藝妃 被 告 屏東縣殯禮服務職業工會 法定代理人 黃維彤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2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