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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項所示,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7 日 內湖簡易庭法 官 施月燿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
第一項所示,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7 日 內湖簡易庭法 官 施月燿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
第一項所示,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7 日 內湖簡易庭法 官 施月燿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
第一項所示,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7 日 內湖簡易庭法 官 施月燿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
及 理由要領。 二、得心證之理由: ㈠被告雖辯稱:伊只有撞到原告保戶車輛後面的輪胎,沒撞到 前面,怎麼可能撞到後照鏡,不是伊撞到那個地方云云,然 查,經本院核對估價單維修項目均在原告承保車輛(下稱系
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湖小字第37號 抗 告 人 即 原 告 泰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松季 相 對 人 即 被 告 曾暐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
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拍字第81號 聲 請 人 南投縣草屯鎮農會 法定代理人 林昆熠 相 對 人 蘇明誼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拍字第90號 聲 請 人 劉啟新 相 對 人 吳冠鑫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
灣南投地方法院埔里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拍字第91號 聲 請 人 黃逸智 相 對 人 黃麗卿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
灣南投地方法院埔里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拍字第92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進淵 代 理 人 邱俊偉 相 對 人 楊立璿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
。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葛耀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
灣南投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458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 法定代理人 張曉雯 代 理 人 高婉真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洪耀昌
灣南投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961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10樓、13樓及68號1樓、2樓、2樓之1、7樓、9樓
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簡易裁定 113年度埔簡字第2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000○000○000○000○000號 法定代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7 日 南投簡易庭 法 官 陳怡伶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
第 一項所示。如不受利益之判決,被告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免為 假執行。 四、本庭得心證之理由: ㈠原告主張兩造簽訂系爭採購契約,嗣經辦理變更後,契約金 額為273萬1,757元,預定竣工日期為111年3月3
欄第一項關於「匯入大村郵局,戶名賴貞 嬡,局號0000000,帳號0000000」之記載,應更正為「匯入台新 國際商業銀行八德分行,戶名賴貞嬡,帳號00000000000000」。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
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員簡字第442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李佩儒 李佳靜 李明潤 李仙緣 李
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再字第3號 上 訴 人 即再審原告 李紹華 訴訟代理人 謝智硯律師 被 上訴人 即再審被告 楊理甄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
第3 項諭知訴訟費用由相對人 負擔百分之7,餘由異議人負擔;又異議人於本案訴訟之訴 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30,156 元,本應繳納裁判 費,而經本院108 年度救字第75號准予訴訟救助,而得以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