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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6 日 民事第三庭
。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6 日 民事第三庭
。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 法事務官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6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拍字第3號 聲 請 人 彰化縣永靖鄉農會 法定代理人 詹日新 相 對 人 蔡美惠即周明章
。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需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6 日 簡
。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6 日 民事第三庭
。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異議費用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6 日 民事第
。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異議費用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6 日 民事第
所示內容之保護令為適當。 ㈡聲請人雖另聲請禁止相對人對其與未成年子女○○○、○○○為接 觸、跟蹤等行為,並應遠離彰化縣○○鄉○○路○段000○0號及同 縣○○鎮○○路000巷00號「陳姊姊幼兒園」,且不得查閱渠等
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救字第10號 聲 請 人 張仁瑋 指定 代 理 人 王琮鈞律師(法扶律師) 相 對 人 宸富精機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白富松 上列當事人間因請求
所示內容之暫時保護令為適當。 三、本院將繼續進行通常保護令事件之審理程序。聲請人或相對 人若對本院所核發之暫時保護令有不服,或有不同意見,得 於本院審理通常保護令之期間,隨時以書狀向本院提出陳述 ,且得於審理
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96號 原 告 吳瑞祥 被 告 吳明庭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核定為新臺幣150萬元(縮減請求)
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親字第1號 原 告 黃仁傑 訴訟代理人 李郁霆律師 被 告 林晉葳 林晉凱 共 同 法定代理人 林姮諠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6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范嘉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6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范嘉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
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判決 113年度彰簡字第3號 原 告 陳景詮 訴訟代理人 莊國禧律師 被 告 黄上祺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112年度交簡字第1607號),經 原告提起請求損害
所示,逾期 未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裁定駁回本件訴訟。 三、此外,請原告於7日內一併具狀補正:陳明如何得出本金金 額、利息起算日、違約金起算日之依據,並於放款利息明細 查詢中標明,或提出完整之交易往來明細。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6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簡鈺昕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
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彰補字第184號 原 告 林勝彥 訴訟代理人 張思涵律師 被 告 許伯鴻 林詩樂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交通)事件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6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林莆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