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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6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張得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其餘省略。 二、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擴張或 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255 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經查,本件原告起訴時聲明原為: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
,其餘省略。 二、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擴張或 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255 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經查,本件原告起訴時聲明原為: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
,其餘省略。 二、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擴張或 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255 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經查,本件原告起訴時聲明原為: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
,其餘省略。 二、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擴張或 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255 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經查,本件原告起訴時聲明原為: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
。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異議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6 日 桃園簡易庭 司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6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張得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灣桃園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2年度壢小字第1901號 原 告 楊安琪 被 告 蔡岳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就本院111年度金訴字第3 31號刑事案件提起附帶民事訴訟(111年附
灣桃園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2年度壢小字第2068號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訴訟代理人 徐雅慧 被 告 詹珽伃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信用
灣桃園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2年度壢小字第2075號 原 告 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訴訟代理人 黃美娟 詹凱伶 被 告 邱榮俊
灣桃園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2年度壢小字第2084號 原 告 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訴訟代理人 黃美娟 詹凱伶 被 告 簡煜修
灣桃園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2年度壢小字第2095號 原 告 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訴訟代理人 黃美娟 詹凱伶 被 告 宋明桂
灣桃園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2年度壢小字第2098號 原 告 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訴訟代理人 黃美娟 詹凱伶 被 告 呂紹銘
灣桃園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2年度壢小字第2169號 原 告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訴訟代理人 陳鵬文 被 告 曹獻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信用卡消費款事件
,就當事人有爭執事項 ,於必要時得加記理由要領。」 二、原告主張 (一)被告可預見交付金融帳戶供人使用,可供不法詐欺集團用 為詐騙他人將款項匯入後再加以提領之工具,仍基於幫助 他人詐欺取財及洗錢之不
,就當事人有爭執事項 ,於必要時得加記理由要領。」 二、原告主張 (一)被告可預見交付金融帳戶供人使用,可供不法詐欺集團用 為詐騙他人將款項匯入後再加以提領之工具,仍基於幫助 他人詐欺取財及洗錢之不
灣桃園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2年度壢小字第2374號 原 告 LE QUANG HUNG(中文名:黎光雄,越南籍) 訴訟代理人 陳奕昕律師(法律扶助律師) 被 告 陳莉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
第1項所示,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六、本件係屬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簡易訴訟事件所為被告敗 訴之判決,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規定,應依職權宣告 假執行。至原告雖聲明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惟本院既
第1項所示。 二、被告則以: ㈠被告邱益藤:我沒有意見,請法院依法判決等語。 ㈡其餘被告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庭或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 述。 三、本院得心證之理由 ㈠原告得訴請分割系爭不動產 ⒈按民法第823條
第1項所示。 二、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爭執,亦未提出書狀作任何聲明 或陳述。 三、本院得心證之理由 ㈠按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數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