輸入公司名稱、姓名、案由或關鍵字,查詢各級法院民事、刑事、行政裁判。目前收錄 130,768 筆,涵蓋 1996-01 ~ 2026-06
找到 75,239 筆裁判書
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733號 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明修 代 理 人 李建業 債 務 人 鄭有祿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
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734號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債 務 人 魏均曄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21,684元,及其
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735號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債 務 人 林亞蓓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55,229元,
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736號 債 權 人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 債 務 人 呂奇頴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23,572
。 四、如對司法事務官所為之裁定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 變期間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6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第2項所示。 五、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1項、第2項、第444條第1項前 段、第436條之19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6 日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6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審判長法 官 伍偉華
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22號 原 告 李丞駿 訴訟代理人 張道周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道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裝修費用事件, 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 同
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31號 原 告 洪沛綺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金治間請求減少價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 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79萬6,246 元,應徵第一審
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41號 原 告 貝德系統傢俱有限公司 兼 法定代理人 蔡佩玲 上列原告與被告吳淑惠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
所示 。 三、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為聲明或陳 述。 四、經查,本件原告主張事實,已據提出與所述相符之本票12紙 為證;而被告於相當期間受合法通知,未到庭爭執亦未提出 書狀為任
灣宜蘭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2年度宜小字第430號 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俊智 訴訟代理人 林家楷 被 告 石宜君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
灣宜蘭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2年度宜小字第453號 原 告 陽傑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美東 訴訟代理人 張文郡 被 告 林秋竹 簡
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宜簡字第391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王仁澤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王仁澤與被上訴人即原告李易軒間請求損害賠 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1月2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 二審上訴
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12年度宜簡字第48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訴訟代理人 林紫彤 梁熙 被 告
灣宜蘭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宜小字第8號 原 告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瑞興 訴訟代理人 陳松竹 陳天翔 被 告 李榮富 上列
第1項所示金額為有理 由,應予准許;超過部分則無理由,應予駁回。又本件原告 勝訴部分所命被告給付之金額未逾50萬元,依民事訴訟法第 389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並由本院 依職權諭知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6 日 宜蘭簡易庭 法 官 張淑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6 日 宜蘭簡易庭 法 官 張淑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宜簡字第55號 原 告 張00 真實姓名及住所均詳卷 原告與被告甲○○○、乙○○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有下列起訴程式 上之欠缺。茲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如逾期未完全 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