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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羅補字第31號 原 告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 法定代理人 李怡慧 被 告 黃涂曲緞 黃惠芬 黃榮軍
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羅補字第34號 原 告 林泳瀠 訴訟代理人 賴建岑律師 被 告 何飛達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協議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
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羅補字第40號 原 告 丁孝文 上列原告與被告謝采甯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 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
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羅補字第45號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同上 被 告 胡秋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信用卡消費款事件,原告曾
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羅補字第46號 原 告 洪琮淇 被 告 楊婷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原告訴之聲明:㈠被告應償還原告新臺幣(下同)40,
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羅補字第5號 原 告 周君瑞 上列原告與被告黃德彰間請求返還禮金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 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8萬6,600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
。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6 日 民事執行
。 六、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 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當事人或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 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顏苾涵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顏苾涵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王筆毅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苗簡字第945號 上 訴 人 邱秋菊 被 上訴人 林秋香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113年1月17 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即上訴
第一項確認租賃關 係存在部分即不得為假執行之宣告;主文第二項係命被告為 一定行為及不作為,性質上本不適宜為假執行,且係以主文 第一項確認租賃關係存在為前提,而確認租賃關係存在部分 既不得假執行,則命拆
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勞補字第20號 原 告 許哲瑞 被 告 曾文祥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薪資扣押款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 日起14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
灣苗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001號 債 權 人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宋耀明 代 理 人 葉紹明 債 務 人 黃碧忠 一、上列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
灣苗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003號 債 權 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進淵 代 理 人 林首旗 債 務 人 徐祥銨 一、上列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
灣苗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982號 債 權 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債 務 人 邱順生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下列金額,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
灣苗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984號 債 權 人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 債 務 人 陳維鈞 一、上列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11
灣苗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985號 債 權 人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 債 務 人 陳明詮 一、上列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10
灣苗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986號 債 權 人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 債 務 人 劉宣志 一、上列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15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