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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6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所示之法院。另債權人雖聲請執行債務 人馬秀貞對第三人優質芳療養生坊投資所得,然查第三人優 質芳療養生坊係債務人馬秀貞設立之獨資商號,有經濟部商 工登記公示查詢資料附卷可參,故優質芳療養生坊為債務人 馬
。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6 日 民事執行處司
。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6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
。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6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
灣新北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拍字第22號 聲 請 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 非訟代理人 王顥閔 相 對 人 尤文鴻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
。 四、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五、關係人就聲請人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 執之。關係人如主張擔保物權之設定係遭偽造或變造
。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如持本裁定聲請強制執行時 ,請一併檢附本裁定准許部分相對人收受裁定之送達證書影 本提出於民事執行處。 六、關
。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如持本裁定聲請強制執行時,請一 併檢附本裁定准許部分相對人收受裁定之送達證書影本提出 於民事執行處。 六、關係人就聲
。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如持本裁定聲請強制執行時 ,請一併檢附本裁定准許部分相對人收受裁定之送達證書影 本提出於民事執行處。 六、關
。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6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蘇慧恩
。 四、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6 日
所示事項,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6 日 民事第一庭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6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李政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6 日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6 日 家事第二庭 法 官 吳孟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6 日 家事第一庭 法 官 李美燕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 繳納抗告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6 日 家事第一庭 法 官 沈伯麒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6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李政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6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顧仁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第2項所示。 五、據上論結,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1項、第2項、第436 條之19第1項、第444條第1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