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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年度聲字第八一四號 聲 請 人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右列受刑人因醫師法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甲○○假釋中付保護
。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二十八 日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所示之刑。至被告與其他共犯共同行兇所用之西瓜刀、鋁 棒等物,並未扣案,被告及被害人亦不知該刀、棒現在何處,顯已滅失,自毋庸 諭知沒收,併此敘明。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二十八條、第
所示之刑。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五十六條、第三百二 十一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第四十七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劉嶽承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九
。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二十八 日 台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庭
所示之刑,以示 懲儆。又被告前未曾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此有本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一 紙附卷可憑,其經此教訓,信無再犯之虞,本院因認對被告所宣告之刑以暫不執 行為適當,爰併宣告緩刑二年,以啟自新。 據上論斷
所示之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以示懲戒。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條第 一項、第二項、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五十一條第五款,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劉嶽承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所示之刑。扣案之「七 星牌」洋煙三萬四千四百包、「大衛杜夫牌」洋煙一萬四千九百包、紅目鰱魚一 千零十五公斤、肉仔魚九百零五公斤、大陸香菇一千零五十公斤等物,為被告與 共犯所有因走私犯罪所得之物,爰依刑法第三十八
。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二十八 日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二十八 日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二十八 日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九十年度附民字第九三號 原 告 乙○○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民國九十年度訴字第三九九號殺人未遂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
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九十年度附民字第九九號 原 告 甲○○ 被 告 乙○○ 右列被告因民國九十年度易字第四一○號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 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
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又被告曾於七十年間因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台灣台中地方法院判處有 期徒刑六月,於七十一年二月十六日執行完畢,五年內以內未曾受有期徒刑以上 刑之宣告,有台灣高等法院被告
所示之刑。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四十三條、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三 百三十九條第一項,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二十八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交通法庭
。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二十八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交通法庭
。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二十八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交通法庭
。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二十八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交通法庭
。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應附繕本 )。「切勿逕 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二十八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