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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以示懲儆。又扣案之小板手一支(見本院卷宗證物袋內),係被告所有並供其竊 盜犯罪所用之物,應依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宣告沒收。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
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折算之標準,扣案之 吸食器一組及分裝吸管一支,係供犯罪所用,且屬被告所有之物,依法沒收。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條第 二項、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五十六條、
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 金之折算標準。 三、另檢察官以九十年度偵字第一五○七二號移送併辦部分,與本件係屬同一事實, 本院就該併辦部分,自得一併加以審判,附此敘明。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
所示之刑。又刑法第四十一條業於九十年一月十日修正公布,而於同年一月 十二日生效,依修正後之同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之規定,本件被告所犯最重 本刑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而受有期徒刑六月以下之宣告,自屬得易科罰金之情
所示之刑,並審酌其身體、教育、職業、家庭之 關係,依法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第 一項、第五十五條、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
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及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扣案之 盜版音樂光碟431片,為被告所有供犯罪所用之物,併予宣告沒收。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五十二條、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著作權法 第九十三條第三款,刑法第十一條前
所示之刑。末查公訴人認 被告有犯竊盜罪習慣,聲請依竊盜犯、贓物犯保安處分條例第三條第一項規定諭 知於刑之執行前令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雖因被告所犯竊盜罪,與恐嚇取財罪有 方法結果之牽連關係,已從一重之恐嚇取財處斷
所示 之刑,並分別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就業服務法第五十八條 第一項、第五十九條第一項,刑法第二十八條、第十一條前段、第四十二條第二 項,罰金罰鍰提高
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三百四十九條第 二項、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第二條判決 如主文。 中 華
所示之刑, 並依刑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之規定,諭知如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三百四十九條第一項 、第四十七條、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
所示之刑。扣案之鐵撬一支,為共犯丁○ ○所有,且係供犯罪所用之物,業經丁○○於警訊時供承在卷,應依刑法第三十 八條第二款、第三項之規定宣告沒收。 三丶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二十八條丶第
所之刑,以示懲儆。扣案之小型手電筒一支、編號 一之鑰匙一支,係供被告持之行竊犯罪所用之物,且屬被告所有,業據其供明在 卷,併依法宣告沒收。至其餘扣案之鑰匙九支,被告否認有持之行竊,且無積極 證據證明係供本件行竊
。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二十八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二十八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二十八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二十八 日 法 官 李 悌
。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二十八 日 台灣台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二十八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二十八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七庭
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年度自字第四七七號 自 訴 人 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中市○○路○段二0一號十二樓之二 代 表 人 嚴凱泰 代 理 人 王世勳律師 被 告 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