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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 標準。末查被告未曾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刑案 資料查註紀錄表足憑,因一時失慮致觸刑章,犯罪情節尚屬輕微,經此教訓應知 所警惕,而無再犯之虞,本院認所宣告
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標 準。 據上論斷,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四十三條、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三 百零六條第一項、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第二 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二十八 日 法 官 黃 松
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年度自字第五九七號 自 訴 人 乙○○ 被 告 丙○○ 甲○○ 右列被告等因詐欺案件,經自訴人提起自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自訴駁回
。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二十八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三
。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二十八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七庭
所示之刑,並定應執行之刑,以資懲儆。扣案之海洛因一包(毛重零點貳肆 公克),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並銷燬之。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條第 一項、第二項
所示之刑,以示懲儆。 如附表編號一至三所示偽造之支票,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應依刑法第二百零五條 之規定諭知沒收。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五十六條、第二百零 一條第一項、第二百零五條,罰
所示之刑。 三、公訴人另以被告於右揭時地侵入被害人甲○○之住處行竊,係犯刑法第三百零六 條第一項之無故侵入他人住宅罪嫌。惟按該罪須告訴乃論,同法第三百零八條第 一項定有明文。經查被害人甲○○於警員詢問及檢察官偵訊時,均
所示之刑。 三、移送併辦部分(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年度毒偵字第三九四一、四二六九 號),與起訴部分有連續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已如前述,故為起訴效力所及, 本院應併予審理判決,附予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
所示之刑,並依法諭知有期徒刑易科罰金及 罰金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扣案之制式9MM半自動手槍用子彈二十三顆,係違 禁物,應依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之規定宣告沒收。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槍
所示之刑。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條第 一項、第二十條第三項前段,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四十七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所示之刑 ,並定其應執行刑。扣案之殘留海洛因殘渣之杓子一支,其上殘留之海洛因已無 法與該杓子剝離,應全部視為被查獲之毒品,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 一項前段之規定沒收銷燬之。又扣案之注射針筒一支為被告施用
所示之刑,以資儆懲。又被告前未曾受有期 徒刑以上之宣告,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一紙在卷可憑,其經此偵 審教訓,當知所惕勵而無再犯之虞,是本院認所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當,併 宣告緩刑三年,以啟自新。又
所示之刑。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二包(合計淨重一‧八二公克,包裝 重0‧五五公克),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規定諭知沒收銷 燬之。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條
所示之刑,以資懲儆。 至於扣案偽造之舊版伍佰元幣券共三十二張(號碼LU948444CN共十三張、LU9484 45CN共十四張、LU948450CN共四張、MU931098EP一張)、偽造之新版壹仟元幣券 一張
所示之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以示懲儆。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條第 一項、第二項、第二十三條第二項前段、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四十七條、第五十一 條第五款,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所示之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以資懲儆。 三、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三包(驗餘合計淨重○.○五公克,包裝重○.七○公 克),係毒品,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規定沒收銷燬之。扣 案之注射針筒三支,係被告甲○○
所示之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扣案之第一級毒 品海洛因毛重零點七公克、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零點肆公克,依同條例第十八條 第一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並諭知銷燬之;供施用毒品之器具注射針筒一支、吸食 器一個,為被告所有供犯
。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二十八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