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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11年度桃簡字第1074號 原 告 方筱雯 訴訟代理人 許宏宇律師 被 告 黃美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修復漏水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月11日言 詞辯論終結,
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11年度桃簡字第1084號 原 告 劉采宣即佳芸清潔企業社 原 告 李春來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王治魯律師 被 告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第1至2項,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逾此範圍之請求,即 屬無據,應予駁回。 五、本件原告勝訴部分係適用簡易訴訟程序所為被告敗訴判決, 爰依民事訴訟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宣告假執行。此 部分原告雖陳明願供擔
第3項所示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6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蘇品蓁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
灣桃園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2年度桃保險小字第652號 原 告 南山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漢凌 訴訟代理人 鍾政曄 黃政愷 被 告 林水
灣桃園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2年度桃保險小字第662號 原 告 旺旺友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自明 訴訟代理人 陳君儀 胡綵麟 被 告 李文華
灣桃園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2年度桃保險小字第718號 原 告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榮崇 訴訟代理人 張銘豪 沈里麟 被 告 陳若穎
灣桃園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2年度桃保險小字第719號 原 告 泰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松季 訴訟代理人 林建良 被 告 黃權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
灣桃園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2年度桃保險小字第732號 原 告 第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正漢 訴訟代理人 簡權益 被 告 孫維清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
灣桃園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2年度桃保險小字第745號 原 告 第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正漢 訴訟代理人 簡權益 被 告 林祺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
灣桃園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2年度桃原小字第121號 原 告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瑞興 訴訟代理人 潘胤愷 鄭崇君 被 告 甘紫昀(原名:甘
灣桃園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2年度桃原小字第135號 原 告 固德資產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鈺喬 訴訟代理人 林牧平 被 告 洪宇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電信費事
。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異議費用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6 日 桃園簡易庭 司法事務
灣桃園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2年度桃小字第1853號 原 告 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紀睿明 訴訟代理人 盧祈翰 被 告 吳雅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
灣桃園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2年度桃小字第2028號 原 告 裕邦信用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載霆 訴訟代理人 郭書妤 莊幸輯 被 告 陳宸
灣桃園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2年度桃小字第2213號 原 告 裕邦信用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載霆 訴訟代理人 蘇偉譽 劉書偉 住○○市○○區○○路0段00
灣桃園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2年度桃小字第2222號 原 告 裕邦信用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載霆 訴訟代理人 郭書妤 劉書瑋 被 告 張瓔
灣桃園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2年度桃小字第2224號 原 告 裕邦信用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載霆 訴訟代理人 郭書妤 劉書瑋 被 告 黃柏
灣桃園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2年度桃小字第2234號 原 告 裕邦信用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載霆 訴訟代理人 郭書妤 劉書瑋 被 告 林宗
灣桃園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2年度桃小字第2236號 原 告 裕邦信用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載霆 訴訟代理人 郭書妤 劉書瑋 被 告 高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