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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5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沙小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所示內容之暫時保護令為 適當,以保護被害人。 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5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施錫揮 正本係照原本作
所示暫時保護令;至聲請人之其餘主張及聲請,因尚有 調查之必要,應待審理通常保護令之核發時,再予裁定,併 此敘明。 四、本院將繼續進行通常保護令事件之審理程序。聲請人或相對 人若對本院所核發之暫時保護令有不服,
所示內容之暫時保護令為適當。至有關聲請人 其餘保護令內容之聲請部分,因仍有待調查審認,且本院認 如主文所示之暫時保護令,已足發揮相當之保護功能,故此 部分待通常保護令階段為審理調查後,再行審酌是否核發,
所示內容之 暫時保護令為適當。至有關聲請人其餘保護令內容之聲請部 分,因仍有待調查審認,且本院認如主文所示之暫時保護令 ,已足發揮相當之保護功能,故此部分待通常保護令階段為 審理調查後,再行審酌是否核
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08號 原 告 謝宥霆 上列原告與被告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4日內,補繳裁判費,逾期未補正 繳,逕裁定駁回其訴: 一、按
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29號 原 告 洪啓瑞 被 告 彰化縣勞工眷屬關懷協會 法定代理人 游禎祥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互助金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112 年度司促字
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45號 原 告 三本室內裝修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政哲 被 告 蕭精忠 上列當事人間不當得利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112年 度司
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93號 原 告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凌忠嫄 訴訟代理人 張建文 被 告 王長發產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 法定代理人 陳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5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康弼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 繳納
所示。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5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施錫揮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5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范嘉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
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彰簡字第605號 上 訴 人 王樹茂 被 上訴人 佐岡鋼鐵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施進興 訴訟代理人 蕭吉宏 施堡雰 上列
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彰簡字第778號 上 訴 人 何建治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李偉岳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 民國113年1月2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而本件上訴 部分之訴訟標的金
所示,逾期未繳,即裁 定駁回原告該部分之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5 日 彰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5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范嘉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5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簡鈺昕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
所 示,逾期未繳,即裁定駁回本件訴訟。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5 日 彰化簡易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5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簡鈺昕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5 日 中壢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