輸入公司名稱、姓名、案由或關鍵字,查詢各級法院民事、刑事、行政裁判。目前收錄 130,768 筆,涵蓋 1996-01 ~ 2026-06
找到 48,941 筆裁判書
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年度聲字第二八六六號 聲請人 即被告 甲○○ 右聲請人即被告因竊盜案件,聲請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二十七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六庭 法
。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二十七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六庭
。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二十七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二十七 日 台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所示之 刑。 三、至於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淨重六四四.七九公克,因係被告於九十年一月二 日所運送之毒品,與本件被告連續施用第一級毒品之犯行無關,故不併予宣告沒 收,附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
所示之刑。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條第 一項、第二十條第三項,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五十六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鄭重文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末查被告前未曾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 存卷可按,其一時失慮,致罹本件犯行,經此刑之宣告後,應知所警惕,信無再 犯之虞,本院因認被告上開所受
所示之刑。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三百條,廢棄物清理法第 二十二條第二項第四款,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二十八條、第五十六條,判決如主文 。 本案經檢察官張春暉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所示之刑,並 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扣案之偽造信用卡一張及如附表編號一、二偽造「戊○○」名義簽帳單之顧客存 根聯各乙紙共二紙,雖未扣案,然並無證據證明業已滅失,均為被告所有且為供 犯罪所用之物,業據被
。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二十七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九十年度重附民字第二三號 原 告 僑馬企業 法定代理人 范揚鴻 被 告 乙○○ 甲○○ 右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
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九十年度附民字第一五一號 原 告 第一小客車租賃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正文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民國八十九年度易字第二三二九號侵占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
所示之 刑,併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另被告未曾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上開 前科紀錄表可佐,其偶因過失罹犯本罪,犯後復知悔悟,經受此罪刑之宣告後, 當知戒慎而無再犯之虞,故本院認所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
。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二十七 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所示之刑。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 條第二項,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四十七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林良蓉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所示之刑,並定其應執行刑,同時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按九十年一月十日經總統公佈之刑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規定:「犯最重本刑為五 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而受六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因身體 、教育、職業
。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二十六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所示之刑,並易科罰金之折算之標準。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一項 、第四十一條,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第二條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王怡仁到庭執行職務。 中
。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二十六 日 台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