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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年度訴字第一二五二號 公 訴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選任辯護人 簡啟煜 右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
。 本案經檢察官葉志飛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二十五 日 臺灣
。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二十五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二十五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二十五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九十年度附民字第三七九號 原 告 甲○ 被 告 乙○ 右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 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
所示之刑,以資儆懲。前 開偽造丙○○等四人之委託書、借用憑證等文書上,偽造之丙○○、李豐盛、丁 ○○、己○等人之簽名,應依刑法第二百十九條規定沒收。 三、又公訴意旨以被告乙○○另犯刑法第二百四十二條之背信罪嫌,本件被害
所示之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又被告前未曾受有期 徒刑以上之罪,有本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在案可明,其經此偵、審程序及刑之 宣告,當知所警惕,無再犯之虞,本院因認所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併 諭知宣告緩刑,用啟
。 中 華 民 國 九 十 年 九 月 二十五 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年度易字第四八八號 公 訴 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竊盜等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甲○○自民國玖拾年拾月拾柒日起
所示之刑。又被告甲○○前未曾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被告丙 ○○前固曾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惟執行完畢後,五年以內未曾受有時期徒 刑以上刑之宣告,有台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供參。因一時失慮,偶罹 刑典,
。 本案經檢察官蔣忠義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九 十 年 九 月 二十五 日
所示之 刑。 如服本院判決,得自判決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二十五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所示之刑。 三、被告持用之小棍子、空玻璃酒瓶,均未據扣案,復查無其他證據足認尚存在,自 不併予宣告沒收。又扣案之菜刀一把,業據被告否認持該菜刀行兇在卷,且經內 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鑑驗刀上血跡與被告血液相符,是依現存證
。 本案經檢察官黃梅淑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二十五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所示之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至扣案查獲如主文所示之第 二級毒品安非他命三包,屬違禁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應依同條例第十八條第 一項之規定,沒收銷燬之。另扣案吸食器一組,係供施用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之 物,乃供犯罪
所示之刑。 如不服本件判決,自判決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得向本庭提起上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二十五 日
所示之刑。 如不服本件判決,自判決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得向本庭提起上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二十五 日
所示之刑。 如不服本件判決,自判決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得向本庭提起上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二十五 日
所示之刑。 如不服本件判決,自判決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得向本庭提起上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二十五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