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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二十五 日
。 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中 華 民 國 九 十 年 九 月 二 十 五 日
。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二十五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交通法庭
所示之刑。 三、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二十五 日
所示之刑。 三、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二十五 日
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年度聲字第一○○九號 移送機關 臺灣省甲○○○○板橋分局 右聲請人因宣告沒入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入,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
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年度聲字第一О一О號 移 右列移 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海洋巡防總局第二海巡隊員警於九十年七月二十四日於台北縣
。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二十五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所示之主刑。 三、扣案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卡如附表一之信用卡二張、如附表二被告於各次消費時、 地所偽造之「蔡楚力」簽帳單店家收執聯六紙,其中信用卡及簽帳單店家收執聯 均非屬被告所有,自無從宣告沒收,惟其上偽造「
所示之刑。又刑法第四 十一條第一項前段業於九十年一月十日公布修正為:「犯最重本刑為五年以下有 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而受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因身體、教育、職 業或家庭之關係,執行顯有困難者,得以一元以上三元
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條第一項 前段、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第二條,判決如 主文。 中 華
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又查被告前未曾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刑案資料 查註紀錄表在卷可按。被告因過失致犯本罪,其經此教訓,當知謹慎而無再犯之 虞,本院認所宣告之
所示之刑並諭知 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及定其應執行刑。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 第二百八十四條第一項前段、第四十七條、第四十一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五十一條 第五款、道路交通管理
所示之刑,以資懲儆。 又查被告前未曾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刑案資料 查註紀錄表在卷可按。被告因過失致犯本罪,其經此教訓,當知謹慎而無再犯之 虞,本院認所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宜,爰併宣
。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二十五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交通法庭
。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二十五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交通法庭
。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二十五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交通法庭
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年度交附民字第二二八號 原 告 乙○○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 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
。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二十五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 中 華 民國 九十 年 九 月 二十五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