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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5 日 苗栗簡易庭 法 官 陳景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 狀
所示之人,承受訴訟,續行訴訟。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75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鄭子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
所示之 人,承受訴訟,續行訴訟。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75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鄭子文 以上
所示之人,承受訴訟,續行訴訟。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75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鄭子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
。 六、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5 日 民事庭司法
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12年度苗小字第1110號 原 告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榮崇 訴訟代理人 陳振盛 被 告 王奎鈞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5 日 苗栗簡易庭 法 官 陳中順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第1項。 二、被告則以:我承認原告主張之事實,並願意賠償原告,但現 無資力等語,資為抗辯,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暨如受不 利之判決,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免為假執行。 三、得心證之理由 ㈠、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業經本院刑
灣苗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397號 債 權 人 微銀眾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呈展 債 務 人 林佳蓉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22,766元,及自
灣苗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463號 債 權 人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宋耀明 代 理 人 葉紹明 債 務 人 謝志林即謝燕霖 一、上列債務人應向債權
灣苗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655號 債 權 人 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熊明河 債 務 人 姚榀渪即姚麗娟 一、上列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美金1,476元,及自本支
灣苗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762號 債 權 人 李威宗 債 務 人 黎苑吟即長虹實業社 陳慶龍 一、上列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105,
灣苗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848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施瑪莉 債 務 人 黃誌權 黃振城 一、上列債務人應向債
灣苗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850號 債 權 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個人家庭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學海 債 務 人 周家渝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10,891元,及
灣苗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851號 債 權 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個人家庭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學海 債 務 人 林千瀠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6,642元,
灣苗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853號 債 權 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個人家庭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學海 債 務 人 王信強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30,791元,及
灣苗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855號 債 權 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個人家庭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學海 債 務 人 管日民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57,225元,及
灣苗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86號 債 權 人 周家弘 債 務 人 桂國倫 一、上列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80,000元,並賠 償程序費用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
灣苗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861號 債 權 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個人家庭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學海 債 務 人 葉維宗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32,456元,及
灣苗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862號 債 權 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個人家庭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學海 債 務 人 陳力豪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17,461元,及